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 号)、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发〔2020〕2号)系列文件精神,适应学院中心任务,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专业建设重要作用,促进学院快速健康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对象及条件
按照学院专业名称及代码,每个专业设置专业带头人1名。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德才兼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领导本专业的专业建设。
2.已被认定为校内“双师型”教师。
3.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新开设专业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本专业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掌握本专业的前沿发展动态,能准确地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熟练系统地讲授过至少一门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5.主持完成过本专业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工作,且主持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等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第三条 业务条件
科研能力强,近五年主持开展相关专业的科研工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1.在公开发行的相关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限第一作者)。
2.创作高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参加省级及其以上展览会或演出)。
3.公开出版1部学术专著。
4.编写出版教材(限主编)。
5.主持省级或省级以上横向项目(即工作项目)1项。
6.主持省级或省级以上纵向项目(即科研项目)1项。
7.获得院级及院级以上教学优秀成果奖1项(省级排名前3位,国家级排名前5位),其中院级教学成果奖要求为一等奖且排名第一。
第三章 遴选程序
学校成立专业带头人认定评审委员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评审委员会主任,人事、教学副院长为副主任,其他党委成员为委员,委员会办公室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共同组成。各教学单位相应成立专业带头人推荐工作小组,各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 个人申报。教师对照遴选条件,认真填写并按要求逐级提交《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五条 系部推荐。各教学单位以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基础成立专业带头人推荐工作小组根据认定条件进行评审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支撑材料报学院专业带头人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 学院评审。学院专业带头人认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的名单和支撑材料进行复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经复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专业带头人认定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发文确认。学院对经认定的专业带头人名单发文确定。
第四章 聘用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带头人聘期三年。
第九条 专业带头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专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对专业建设进行学年度总结。
2.主持课程、教材等方面的教学建设。
3.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教学骨干力量。
4.主持本专业“双证制”工作、教学实践。
5.组织并开展本专业专业评价、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6.积极组织开展科研创作与科研创作实践活动。
7.聘期内主持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
8.聘期内正式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
第五章 管理、考核和待遇
第十条 专业带头人采取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建立考核机制,每三年选拔一次。
第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系部负责专业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并建立专业带头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各专业系部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的专业带头人,在任职期间按学院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接受相关考核,优先安排晋升职称、评优评先和参加培训、学习及访问。
第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在考核期内未认真履行专业带头人工作职责,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作为下一届专业带头人人选。
第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出现教学事故者;
(二)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不良记录者;
(三)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者;
(四)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专业带头人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21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