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 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 用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学院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中层干部。学院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负责落实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抓意识形态、应对突发事件、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
(五)廉。全面考核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成立考核小组。一般由学院领导、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审部门相关同志组成3-5人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分组。
2.发布考核预告。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通知所在部门党组织,并由部门主要领导通知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准备工作。
3.个人总结。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就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改进措施等方面撰写工作总结,并在试用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提交《干部试用期考核表》及书面述职报告。
4.述职与民主测评。考核对象要向本单位或本部门教职工、服务对象代表等进行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采用书面述职要在 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接受民主测评,测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试用期满后一周内,民主测评会到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人数的 85%, 民主测评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党政管理部门(含教辅机构)试用期干部,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党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所属党支部负责人、所在部门全体人员等。测评教学部门(系部)试用期干部,原则上由下列人员参加:党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在系部全体教职员工等。
5.个别谈话。考核组听取考核对象所在部门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其他与考核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干部的意见,并征求分管院领导和纪委意见,进一步了解考核对象在试用期的各方面情况。
6.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组根据汇总的考核材料,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公正地形成考核组意见,对每个考核对象作出初步评价。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测评情况及评价意见,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上报学院党委会讨论研究。
7.考核结果反馈。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向考核对象反馈考评意见和考核结果。考核对象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七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和问题。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以下等次:
(一)试用期内或考核期间,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问题,经查确认的。
(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30%或以上的。
(三)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票之和低于50%或以下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部任职试用期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贯彻执行不认真,贻误工作,甚至自行其是,顶着不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单位班子或单位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四)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工作作风飘浮,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 响的;
(六)纪律观念淡薄,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七)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条 试用期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 核结果。
第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试用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向学院党委会报告试用期考核情况及发现问题,由主管院领导同干部本人谈话或由学院纪检部门落实相关问题后,再按正常程序任职。试用期考核为不称职的干部,免去试用期所任职务。被免去试用期所任职务的管理人员,一般按试用前原类别岗位安排适当工作;被免去试用期所任职务的专任教师,继续回到教师工作岗位工作。被免去试用期所任职务的人员均按其岗位重新确定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 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终止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材料归档。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材料由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统一归档管理。《干部试用期考核表》存 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十五条 试用期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按要求参加和认真配合考核工作,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干部试用期考核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党委组织部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