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长公通[2018]43号)

2020-10-20 00:00:00

CSCR-2018-07003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迁入人员落户条件的通知


长公通[2018]43号

 

各部组、中心、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要求,经报请湖南省公安厅批准,对市外迁入长沙市人员的相关落户条件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三、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四、按照国家和湖南省关于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五、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六、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七、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条件,与我市区域内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至我市以外工作的人员迁入落户的不予办理。

八、户口在株洲市、湘潭市区域内的居民,投靠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迁入落户的不再办理。

九、符合本通知规定落户条件的,应当提交相关凭证材料。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6〕71号)执行。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公安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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