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湘人社函〔2020〕23号)

2020-10-23 00:00:0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对《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5号)文件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明确失业登记对象。失业登记对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就业失业登记受理地。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就业后可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

(三)调整注销失业登记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10.死亡的;

11.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1. 2. 3类情形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信息系统自动注销失业登记;符合第4类情形的,可由信息系统自动根据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注销,或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社会保险情况并告知本人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后,在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5类、6类中入学、服兵役情形的,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并在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6类中移居境外、第7类、第10类情形的,由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情况后,在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8、9类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出现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在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

(四)调整《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二、拓宽失业登记办理渠道

各地要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线下渠道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线上渠道包括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智慧人社手机APP、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各地要积极公开线下服务机构和线上服务途径以及失业登记流程(附件2)等信息。各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在各级人社官网、官微、官方手机APP上提供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链接(链接标志名称为“湖南省失业登记入口”)智慧人社手机APP和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各市州请于3月底前完成各官网、官微、官方手机APP的失业登记线上渠道推广升级改造,并将情况(是否全覆盖、网站链接、截图)报省就业服务中心。

三、优化登记失业人员服务

各地要打通服务链条,优化服务流程,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在已登记信息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分级分类服务,并全程记录提供服务、落实政策情况。具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摸清登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介绍后续就业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按月进行就业失业动态确认,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了解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鼓励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二)介绍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提供政策清单、服务清单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政策清单应包括政策名称、享受对象、政策内容、申请条件、受理机构等。服务清单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应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经办项目等。

(三)对有培训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实施“11"就业服务行动,登记失业1年以内至少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1次职业指导、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

(四)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五)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六)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在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同步受理政策申请。

(七)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对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各地要全面梳理公布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附件3,以下简称清单),供劳动者查询失业登记办理情况,咨询相关政策服务。清单要梳理各级负责失业登记相关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情况,包括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清单列出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内至少有1个实名认证账号且具有失业登记模块功能权限。各市州请于3月6日前将本地区清单上报省就业服务中心,并保持动态更新,有变化的更新清单后及时上报。

四、强化失业登记信息统计监测

各地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为失业登记服务全程信息化提供支撑。各地要按照就业统计制度规定,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并加强信息系统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登记失业人员数据从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中直接生成。要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按照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要求,提升数据质量,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

五、加强组织保障

失业登记是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失业登记实施首问负责制,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予受理。落实劳动者书面承诺制,不得要求提供文件规定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注重工作时效,对线.上线下受理的失业登记申请,要按规定按时办结。要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人社部门内部业务协同机制,逐步打通与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共享数据信息、互认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纳入人社信用体系。要加大对劳动者的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做好与12333等咨询服务渠道的衔接,让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及时得到政府政策服务帮扶。省厅将适时通报各地“311”就业服务、就业失业动态确认、失业登记受理办结时间等情况,并将失业登记服务情况列为就业工作考核主要指标之一,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联系方式:

省就业服务中心:谢易非

联系 电话: 0731-84900119

厅信息中心:刘谋扬

联系电话: 0731-84900287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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