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湖南省内高校毕业生使用的是由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印制,涉及高校、毕业生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湖南省内高校毕业生使用的是由湖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印制,涉及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主体,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也称“三方协议”。每位毕业生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四份),实行编号管理。
劳动合同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制定的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定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则更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期限和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的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此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依据《就业协议书》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