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院[2018]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9-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

艺职院[2018]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有关意见    知

 

、各部门、全体同学

根据《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湘艺职院[2017]35号)、《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试)》、《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工作条例(试)》等规定,现就我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作如下处理意见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院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学院安排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在校生补考、每年5月进行一次应届毕业生补考。补考未及格的应届毕业生不予发放毕业证,允许其在次年5月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发放毕业证,补考不及格,不再核发毕业证。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当期课程考核,应事先向学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进行补考,成绩视为本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未履行缓考手续的学生当期课程考试计零分。

四、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凡一学成绩4门课成绩补考后仍不格的学生,在次年9月异动时作级处理;凡学年成绩有6门及以上功课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在次年9月学籍异动时作退处理

五、按正常评议程序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当现课程考试不及格情况,按规定修满“志愿服务”实践学分,即一门功课及格须完成25学时的志愿服务,以此类推,方可正常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学生毕业校综合素质考核60分以下者,不能正常毕业,必须按规定修满100学时的“志愿服务”实践学分,方予正常办理毕业手续。

此通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生行为预警告知书(学

                    NO:

尊敬           家长

               学于              月进入我院学习。经,该同学             (春、秋)学期课业考试成绩有        门出现不及格情况(具体1、       2、        3、       4、       

5、       6、       7、        8、       9、          )。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之条款“一学年内学生有门以上课业不及格以劝退、四门以上业不及格予以留级”。现向您学生本人发出预警通知,望家长和学生本人予以高度重视,督促学生提高对学习的认识,认真学习、认真考试,努力提升业成绩,否,学院在每年秋季学期学籍清查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系(章)

                                       

 

达人签字:                     时间:             

 

收人                     时间:             

 

注:本告知书式两份,一份由送达人保存,一份由签收人保管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院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学院安排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在校生补考、每年5月进行一次应届毕业生补考。补考未及格的应届毕业生不予发放毕业证,允许其在次年5月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发放毕业证,补考不及格,不再核发毕业证。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当期课程考核,应事先向学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进行补考,成绩视为本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未履行缓考手续的学生当期课程考试计零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行为操守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所修课程(学分)。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专业,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为及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在3门及以内者,可正常升级;不及格课程在4门及以上者,视具体情况实行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不实行降、留级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学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5分钟内计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的计为旷课,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年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3次迟到早退计1课时旷课),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课时及以上,不到2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及以上,不到30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及以上,不到4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及以上,不到6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及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情节恶劣者,作开除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限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