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原则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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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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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职代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代会是我院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闭会期间,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接受院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院健全职代会制度。院长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职代会要支持院长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教学指挥和行政管理系统,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职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各项改革措施、教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资金分配使用等方案,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就上述方案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中层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征集整理提案,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对学院存在的问题,有权对主管的负责干部进行质询,直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七条 职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得到群众拥护,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各党支部为选举单元,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30%。

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本届教职工代会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受全院职工的监督;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离休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若违反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触犯法律,其代表资格予以取消;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半年以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向职代会提出提案。

3、监督检查职代会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4、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维护群众的利益,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邀请有关干部、教职工、劳模、功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同志等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列席和特邀代表须经工会提名,党委批准认可。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代会是我院教职工对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三年一届,原则上与中层干部任期同步。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开1~2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职代会进行选举或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通过方能生效。遇到重大事项、由大会主席团提议,院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第十六条 大会议题

1、每次职代会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一至两个中心论题。

2大会议题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提案

1、提案范围

⑴ 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的方案;

⑵ 有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⑶ 有关学院教学改革、基建、生活福利以及其他行政事务方面的工作、规章制度、津贴分配、教职工教育等方面的方案和建议。

2、提案处理

⑴ 凡经审批同意立案的提案,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⑵ 对已立案的提案,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职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职代会推选9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工会提名,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推选2人为执行主席,由院党委建议提名,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大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的修改、补充权属于职代会,院党委授权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