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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4〕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院院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对于重大管理事项、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校务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院务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院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党委领导下的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组成。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召开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院的院务公开工作;
2.决定院务公开申请的延长期限和处理;
3.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的公开。
第七条 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八条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分管党政办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1.承办院务公开工作会议;
2.受理、答复院务公开申请;
3.院务预公开的拟定;
4.院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5.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6.督促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7.学院重大事项公开的审核;
8.学院院务公开网页的维护。
第九条 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院工会,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组长由分管工会的院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院工会常务副主席及院纪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由院工会、纪检监察、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
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延长院务公开申请事项的公开期限的建议权;
2.召开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会议及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3.定期检查院务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4.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5.受理院务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院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
第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院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部门院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实行院系两级(处室)管理。学院在系部(处室)推行院务公开,各系部(处室)成立院务公开工作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部门院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系部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院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向校内外公开以下基本院务:
(一)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责任部门:党政办、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责任部门:党政办)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责任部门:工会)
(四)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责任部门:科研处)
(五)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责任部门:党政办)
(六)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责任部门:党政办)
第十三条 学院向校内外公开以下招生考试院务:
(一)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责任部门:学工处[招办])
(二)自主招生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责任部门:学工处[招办])
(三)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责任部门:学工处[招办])
(四)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责任部门:学工处[招办])
第十四条 学院向校内外公开以下财务、资产及收费院务:
(一)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责任部门:财务处、总务处)
(二)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责任部门:党政办、财务处)
(三)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责任部门:星河演出公司)
(四)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责任部门:财务处、基建处)
(五)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责任部门:财务处、基建处)
(六)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责任部门:财务处、基建处)
(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责任部门:财务处)
第十五条 学院向校内外公开以下人事师资院务:
(一)院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
(二)院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
(三)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
(四)院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
(五)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工会)
第十六条 学院向校内外公开以下教学质量院务:
(一)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责任部门:教务处)
(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责任部门:学工处[就业办])
(三)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责任部门:学工处[就业办])
(四)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责任部门:学工处[就业办])
(五)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责任部门:科研处、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院向校内外公开以下学生管理服务院务:
(一)学籍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学工处)
(二)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学工处)
(三)学生奖励处罚办法;(责任部门:学工处)
(四)学生申诉办法。(责任部门:学工处)
第十八条 学院向校内外公开以下学风建设院务:
(一)学风建设机构;(责任部门:科研处)
(二)学术规范制度;(责任部门:科研处)
(三)学术不端正行为查处机制。(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室、科研处)
第十九条 学院向校内外公开以下其他院务: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责任部门:保卫处)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院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以下形式公开院务:
(一)设立专门的院务公开网页;各职能部门网页上应当公开由本部门负责的院务公开事项;
(二)通过学院网站、短信平台在院内发布;
(三)设立院务公开栏、宣传栏;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不定期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民主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
(五)通过各种院内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形式公开;
(六)设立网上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和投诉热线;
(七)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五章 院务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应当公开的事项一般应在该事项发生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予以公开的事项和具体负责的人员,并将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和人员以及公开程序报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各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开或者报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涉及学院发展和教职工、学生基本权益等重大事项的公开,由职能部门提出,报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依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享有院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向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七条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与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涉及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院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院务在作出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然后报请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难以确定密级的院务,由学院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院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院务向申请人公开的,由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院务公开工作部门和学院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院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材料和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
(二)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会议记录;
(三)院工会负责教代会有关院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四)院学生会负责学代会有关院务公开的会议记录。
第六章 院务公开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院的院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设立院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由院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管理。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院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定期评议相关院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院。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院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实施院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院务或在院务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开院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4 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