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院[2010]2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创作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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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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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0]2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创作奖励办法 暂 行 规 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院科研创作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创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全面提高科研创作的整体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1、正式出版发行的论著(专著、编著)、教材(辅导资料不在此列)。 2、在国际国内具有正式公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文要求以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并限于第一作者。 3、国家、省(部)级优秀成果。 4、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或参加省(部)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美展、演出的获奖作品。 二、奖励类型及标准 (一)著作、教材(论文集、作品集除外): 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按80元/千字奖励;教育部统编教材按40元/千字奖励;其他教材、译著、编著按30元/千字奖励(担任副主编或参编者不予奖励)。 (二)学术论文(含宣传学院的新闻作品): 1、凡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凡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部分转载的每篇奖励5000元;论点摘登的每篇奖励3000元。 2、在A类期刊(指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研究所主办的每学科最具权威的刊物和CSSCI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发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周刊上的按A类期刊标准奖励。 3、在B类期刊(指国际性刊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除A类外的刊物)、教育部教育名刊工程学报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人大复印资料中心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其它文摘论点摘登(字数不少于200)的每篇奖励1000元。 5、在C类期刊(除A、B类外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6、在国家级中文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刊物及一般本科高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元(发表在《艺海》的除外)。 7、宣传学院的新闻作品按国家级每篇500元,省(部)级每篇300元,市级每篇100元予以奖励。 三、获奖成果 (一)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政府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成果奖励者,按下列标准奖励(同一成果多次获不同层次奖励,只按最高档次奖励一次): 一等奖:国家级15000元/项,教育部8000元/项,省政府级6000元/项; 二等奖:国家级10000元/项,教育部6000元/项,省政府级4500元/项; 三等奖:国家级8000元/项,教育部4000元/项,省政府级2500元/项; 优秀奖:国家级6000元/项,教育部2000元/项,省政府级1500元/项。 (二)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10000元/项,二等奖8000元/项,三等奖6000元/项。 (三)省(部)级以上各学会交流的专业论文或研究性文章被评上奖的: 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奖励500元;三等奖奖励300元;优秀奖奖励200元。 四、文学艺术作品与艺术表演奖励 (一)文学作品(指文学剧本) 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剧本,按个数和篇幅计算奖金。即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发表的大型剧本为3000元/个,中型剧本为2000元/个,小型剧本为1000元/个;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的大型剧本为1500元/个,中型剧本为1000元/个,小型剧本为500元/个。 注:大型剧本要求在2万字以上,中型剧本要求在1万字以上,1万字以内的为小型剧本;发表在《艺海》上的按标准减半奖励,如排演获奖产生重大影响者另行奖励。 (二)艺术作品(美术、音乐等艺术创作作品) 国家级公开刊物:800元/幅(部); 省(部)级公开刊物:600元/幅(部)。 (三)艺术表演(专业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次 省级一等奖:6000元/次 国家级二等奖:8000元/次 省级二等奖:4000元/次 国家级三等奖:5000元/次 省级三等奖:2000元/次 国家级优秀奖:3000元/次 省级优秀奖:1000元/次 注:学院投资集中排演的剧目获奖,原则上只奖励剧组,不奖励个人;由文化厅组织的毕业汇报展演成果不纳入奖励范畴。 五、异议处理 1、自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公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理由,提供有关事实依据,写明其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立即撤消奖励,予以公布,并作必要处理。 六、有关说明 1、获奖级别鉴定:国家级获奖成果包括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授予的各种奖励,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部级获奖成果指以教育部名义授予的各种奖励(包括以中央及国务院部、委名义授予的奖励)。省级获奖成果包括以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奖励。省教学成果奖系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名义授予的奖励(以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社科联名义授予的奖励也视同此类奖励)。 2、学院对于多人参与的获奖成果进行奖励时限于获得成果的第一作者、项目主持人,集体项目奖励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 3、科研处受理申报事宜(以科研处通知为准),凡申报奖励者须出具专著、论文、获奖证书、结项通知等原件到科研处验审登记,经院学术委员会鉴别认定,学院行政审批,给予年度科研奖励。 4、论文发表刊物的类别等级认定由科研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为准。凡在公开刊物的增刊、论文集、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发表交流的论文不在奖励之列;凡学院划拨专项经费资助的成果也不在奖励之列。 5、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同一作品在多种刊物发表,学院只取其最高档次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