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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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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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所有在编在聘的教职工,在开展学术活动中(申报课题、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以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研究成果等)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原则,勇于学术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和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八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九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十一条  伪造学术经历,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第十三条  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第十四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另有约定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十七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及考核评估过程中,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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