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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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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国家颁发的教育、文化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道德,发扬学术民主,营造学术氛围,加快文化创新,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稳步提高。
二、职 责
第五条 审议、评定学院中长期专业发展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第六条 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办法,评审每一年度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并鉴定其学术水平。
第七条 负责推荐各级各类纵向课题及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审议重要的横向协作项目。
第八条 审议学院专业设置方案;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第九条 负责评价、认定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
第十条 受理、审议、评定有争议的成果和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 成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1至15人,委员会办公室设科研处,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由学院酝酿,亦可由各专业系推荐,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专业代表性,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了解本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如因违背有关学术原则而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将免去其任职。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委员的撤换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决策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必须得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有效。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学术专题小组。各专题小组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四、附 则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