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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中等职业学历学生、“3+2”高等职业教育(即五年制大专)前三年学生(以下称学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依法依规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院前因家庭重大变故或学生本人出现不适宜入学或已创新创业的,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权利、义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提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学院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表演类专业或其他有特定要求的专业学生其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院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属专业系部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请假时间超过4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制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学院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院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学院安排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在校生补考、每年5月进行一次应届毕业生补考。补考未及格的应届毕业生不予发放毕业证,允许其在次年5月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发放毕业证,补考不及格,不再核发毕业证。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当期课程考核,应事先向学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进行补考,成绩视为本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未履行缓考手续的学生当期课程考试计零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日常行为操守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所修课程(学分)。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专业,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为及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在3门及以内者,可正常升级;不及格课程在4门及以上者,视具体情况实行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不实行降、留级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学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5分钟内计迟到(早退),超过5分钟的计为旷课,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年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3次迟到早退计1课时旷课),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课时及以上,不到2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课时及以上,不到30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课时及以上,不到4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课时及以上,不到6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及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情节恶劣者,作开除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限制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并履行相关手续可以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一)专科(高职)学生新生入校后第一个学期不允许转专业,第二个学期开学可以申请转专业;毕业学年不允许转专业。专业可以在本校同类专业范围内选择,其中,不同学制之间不得转专业、学习类别不同不能转专业。
(二)“3+2”高等职业教育(即五年制大专)属特殊招生形式,入校注册后不允许转专业;
(三)中等职业学历新生入校后第一个学期不允许转专业,第二个学期开学可以申请转专业;三年级及以上不允许转专业。专业可以在本校同类专业范围内选择,其中,不同学制之间不得转专业、学习类别不同不能转专业。
学院每学年对转专业情况进行公示。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当退学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院因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后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可以转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在学院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院学习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学期中途不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如系学年制专业,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如系学分制专业,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个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学生2年内须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于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在一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在6门及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院及时予以公示。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专业的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且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或 “艺院杰出青年”称号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入校后两年内提出,需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经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后无误后方予以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省教育部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肃学籍学历信息管理,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停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院长见面会”、“学生评教”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校园贷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院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学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严格规范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按时归寝、文明住寝。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文明公约”、创建“文明宿舍”等载体,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促进建立和谐人际关系。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制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参军入伍、创新创业、基层就业、技能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和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优入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公派访问留学人选等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完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制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处分期限到期按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议、学工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相关会议研究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