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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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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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学校秩序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列》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不得利用就业信息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二条、 不得利用就业信息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宣扬各种邪教及其组织的;

八、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十、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就业信息网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对就业信息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 未经允许,对就业信息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 其他危害就业信息网安全的。

第四条、 安全保护责任:

一、 学院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保障就业信息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 就业信息网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要接受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本办法的第二条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就业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