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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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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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有关部门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学籍注册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三二制高职(五年制大专)学生学籍注册工作,由高职院校录取,在招生部门履行录取有关程序。该部分学生前三年学籍在市教育局注册,第四年由高职院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三二连读学生,按隶属关系,在中职学习期满,不发放中职毕业证,由学校提供学籍名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向省教育厅申请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凡是没有省教育厅进行转段注册的学生则属于自愿放弃后两年的高职学生,取消学籍。

第六条 学生转段注册流程如下:学工处分系部将五年制前三年中职注册的学生信息下发到各系部,各系于9月30日前将符合注册条件、核对后的学生信息(核对学生注册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是否有误,已退学的学生、无注册信息但人在本系读书的学生信息、需变更注册专业的学生信息),经系部领导审核无误签名盖章后返回学工处学籍管理老师处 ,由学籍管理老师汇总后上报到省教育厅进行统一注册。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学司《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精神:自2008年开始,对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学年电子注册。新生通过资格审查、获得学院学籍视同完成第一学年的注册工作,在校生学年注册状态共分为四种情况:

1、注册学籍——凡正常在校的学生经系部核对无误且已办理所有入校报到程序,均可正常注册学籍。

2、待注册——未进行学年注册前,所有在校的学籍状态均为待注册。

3、暂缓注册——因推迟报到或欠缴学费等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可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是间最多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需延迟暂缓注册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延迟暂缓注册。

4、保留学籍——由于参军、休学等原因,标记为保留学籍。

第八条 学生学年注册流程如下:在校生按学院规定时间返校、在规定的时间缴费后,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进行报到入学,学工处会将各系注册学生的信息下发到各系部,各系于10月15日前将符合注册条件、核对后的学生信息(核对学生注册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是否有误,已退学的学生、无注册信息但人在本系读书的学生信息、需变更注册专业的学生信息)返回学工处学籍管理老师处 ,由学籍管理老师统一上报到省教育厅进行统一注册。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转出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批准,转学工处处长批示后经主管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字审批后交由学工处主管学籍管理的老师留底备案后再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校同类弄专业范围内选择(只限于新生注册之前,在招生办办理);非两年制的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只能在同类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学校单招的学生;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学年学生;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转学转出工作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

2、由所在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转出

3、学工处处长签署意见后交学籍管理老师签字

4、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签字

5、学生本人到省教育厅网站下载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按表上程序签字盖章后分别将表交由转出系部、转出学校学籍管理老师、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省教育厅留底备案。

第十二条 本校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校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校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转出学校的公函;

2、盖有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业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

3、历年学业成绩;

4、历年操行评定;

5、省教育部门签名盖章的转学申请表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即:两年制不超过5年,3年制不超过6年,5年制不超过8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时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1、学院保留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内。

2、学生入伍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设置的课程,经其申请并由其所在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3、学生入伍前,修完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无法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确定其课程成绩。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

4、入伍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学院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修完全部课程但有课程仍未及格的学生,学院可在学生离校前安排补考。

5、入伍学生退役后,可申请复学。复学时应回原专业学习,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确有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所学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6、入伍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7、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将安排其复学。

8、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将不予复学。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6门(含6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3年以上(含3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学生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自动退学的学生由本人写出退学报告,由其监护人签名,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处长审批后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示后到学工处领取退学学生离校清单,然后按离校单上所属部门逐一签字盖章,所有手续完成后须将报告及离校单一起交到学工处学籍管理老师处,由学籍管理老师将该生的异动情况上报至教育部门。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领取流程:

1、到系部领取毕业生离校清单

2、根据清单上所列属部门逐一签字盖章

3、所有部门盖完章后到学工处交离校清单领取毕业证书及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前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