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院级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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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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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进一步调动我院学生学习积极性,创设德艺双馨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发奋成才,结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如同时获得,只颁发奖金最高的奖项)。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副书记)任副组长、本系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 学院奖学金设立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元。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条件:操行评定优秀,学生公寓表现鉴定优秀,一学年两个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6分以上(含86分),单科成绩在83分以上(含83分)。一等奖学金全院每年的评选比例控制在1﹪以内。

2、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条件:操行评定优秀,学生公寓表现鉴定优秀,一学年两个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3分以上(含83分),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二等奖学金全院每年的评选比例控制在2﹪以内。

3、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条件:操行评定优秀以上,学生公寓表现鉴定优秀或良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在78分以上(含78分)、三等奖学金全院每年的评选比例控制在4﹪以内。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本学年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未撤销或有违法行为者;

2、操行分(含宿舍操行分)达不到优秀等级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4、其它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九条 评选程序。学院奖学金的评选严格按班级、系部推荐提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公示,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终审。

1、每下学期开学后,由各系资助工作小组牵头,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评选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组织学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专业系在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等材料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学生工作处)。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部提供的材料进行操行、学生公寓表现鉴定、成绩等方面情况的核实,提出初步审定意见后在学工在线和两个校区公示栏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将初审情况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3、颁奖仪式在每年秋季(一般在11月份)举行。

第十条 奖励办法。学院对获奖学生除发给奖金外,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荣誉记录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奖后管理。

学院加强对享受奖学金的学生的教育、管理、监督,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减少、停止或追回奖学金的发放。

1、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2、将所得奖学金用于请客、娱乐等非正常消费者;

3、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4、生活习惯不好,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5、有其他有悖奖学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情况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本办法生效后,学院原有关奖学金实施方案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在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未尽事宜将由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讨论修订。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院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劳动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院中专层次(含五年制大专前二年)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上级文件精神和解释,中专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因而不列入受助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上级文件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为此,学校成立由学院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和评审发放期间,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有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4、操行分(含宿舍操行分)不及格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6、有其他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上级劳动、财政、教育部门下拨给我院中专学生的资金、名额,等额将指标下达到有中专学生的专业系。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书面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系初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资助中心的审查结果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学院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有关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文件规定,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中专层次学生的各专业系要高度重视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免学费及长沙户籍免学费评定与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免学费及长沙户籍免学费的评审与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长政发〔201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免学费及长沙户籍免学费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为资助对象:

1、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为我院中专层次(含五年制大专前三年)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长沙户籍免学费资助对象为我院中专层次(含五年制大专前二年)全日制正式学籍且入学前户籍地是长沙、望城、浏阳、宁乡的学生。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中专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报酬可用于支付学费,因而不列入受助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上级文件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为此,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免学费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根据省教育厅和长沙市教育局相关文件,从2012年起,中职学生国家免学费及长沙户籍学生免学费资助标准确定如下:

1、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免学费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2400元,三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

2、中专层次长沙户籍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和评审发放期间,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有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4、操行分(含宿舍操行分)不及格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6、有其他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免学费、长沙户籍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 名额分配。不限名额,凡符合标准的学生均可享受。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1、国家免学费: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书面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性质是农村(含县镇)的学生交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一张;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交盖有居委会、民政局两章的贫困证明、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1张)

2、长沙户籍免学费: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书面填写《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长沙户籍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须交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照1张)

第十二条 各系初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对申请国家免学费、长沙户籍免学费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获得国家免学费及长沙户籍免学费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资助中心的审查结果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免学费和长沙户籍免学费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学院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及长沙户籍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有关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文件规定,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免学费、长沙户籍免学费按学期发放,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免学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为保证发放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所有发放签字表必须由本人签名,其它学生不能代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中专层次学生的各专业系要高度重视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免学费、长沙户籍免学费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免学费、长沙户籍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免学费、长沙户籍免学费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系需指定一名资助发放专员,负责资助经费与资助发放签字表的领取,并要求其在资助发放表签字完成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财务处。此项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系部辅导员(班主任)考核指标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制定如下办法:

一、申请条件

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湖南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学生及其家长(或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6.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为1000到6000之间的100的整数倍,原则上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短不低于5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到期日为贷款最后一年的9月20日。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证明材料

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进行贷款申请后导出并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或在县资助中心领取申请表并填写基本信息)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支付宝账号

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借款学生在支付宝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二)准备材料

准备齐全上述贷款证明材料(打印或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的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存折(银行卡)。

(三)审核材料

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

首次贷款时必须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双方同时到场办理,不允许代办;续贷时允许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人代理办理,并且借款学生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即可。

(四)签订合同

1、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由湖南分行统一印制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待湖南分行审批通过后方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2、借款合同需学生及其家长(或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双方签字、捺印,需注意的填写事项如下:

(1)签署合同前,请认真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2)本借款合同的还款计划由系统自动生成,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3)签字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当面手签;捺印默认为左手食指。

★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中,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互为被授权人和授权人,授权对方办理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事宜,包括签署、续签、修改借款合同或其它相关文件,并按照借款合同和相关文件的约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五)电子合同回执单录入

借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打印并加盖县(区)资助中心公章后,由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核实贷款学生性质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自考生、成教生、函授生等不能贷款),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宝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

(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国家开发银行及各级资助中心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借款人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

★(四)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五)借款人应在还款后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还款结果,防止出现问题。

(详情可查询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暂时经济困难,培养他们的自立意识和劳动观点,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立志成才,同时加强我院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指导,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顺利的发展,使我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1、家庭经济确有困难;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3、勤奋学习,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4、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6、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

主要来自岗位劳酬,并积极争取社会资助。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

1、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上必须有利于学生在课余时间和假期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勤工助学岗位在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管理服务、社会实践、校园建设、校区卫生等项目上设置,采取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两种形式。

3、学校各有关部门积极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将那些易于操作、岗位对口的工作留给学生去做,同时积极为学生创造有一定劳酬的社会实践机会,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扶助。

四、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各系提出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2、由各系按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推荐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并在《勤工助学申请表》上注明意见。

3、学生工作处根据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的需要进行审核,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学生。

4、用工部门向学生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勤工助学管理的其他规定

1、学生工作处对全院学生勤工助学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2、勤工助学是学校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设置的阶段性、临时性、补助性工作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或利用假期进行,不得影响学业,否则,学校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若学习不努力刻苦,有违纪违规、考试作弊、诚信差、生活铺张浪费等现象,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应立足校内进行,主要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社会实践和文化艺术服务,以及与学校环境、学生生活有关的服务活动;对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同时正确督导,从严掌握。

5、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否则,学校除将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