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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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4] 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成才,成为“德艺双馨”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所有奖励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中、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1、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级奖学金; 2、艺院杰出青年奖(学院学生院级最高荣誉称号); 3、创新奖; 4、社会工作奖; 5、综合性奖,如: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1、优秀文明寝室; 2、优秀班集体(团支部); 3、优秀学生社团。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表扬; 3、颁发喜报; 4、颁发奖章、奖牌或证书。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具体的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见《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中的《国家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院级奖学金具体的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见《湖南艺术职业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第八条 创新奖 1、专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 2、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水平作品者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3、在官方组织的写作(演讲)以及各专业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 4、原创音乐(戏曲、舞蹈、表演、播音)优秀作品创作者和艺术设计优秀作品创作者以及其它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者。 5、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第九条 社会工作奖 1、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本学年度学院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及格(国、省考成绩作为参考); 2、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骨干带头作用,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责任感,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条 综合性奖 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自强不息’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毕业生”等评选条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评选。省级、国家级相关荣誉称号须在获得院级相关荣誉称号中评选产生。 第十一条 艺院杰出青年奖 1、同时获得“创新奖”、“社会工作奖”及“综合性奖”; 2、国、省考成绩合格,校考无不及格科目,平均成绩85分以上; 3、没有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4、通过评审委员会的答辩。 第十二条 优秀文明寝室 1、内务检查优秀率为100%; 2、服从宿舍部管理人员管理,寝室成员无违纪事件; 3、积极参加院系团委(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好的成绩; 4、有良好的学习氛围,寝室成员学习成绩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5、寝室公物完好无损,无私拉乱接、违规使用电器现象,寝室设计赏心悦目; 6、模范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无晚归、夜不归宿现象。 第十三条 优秀班集体(团支部) 1、讲文明、讲卫生,讲政治、讲纪律,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班学生无重大违纪事件(记过及以上处分); 2、无夜不归宿现象; 3、有寝室获院级优秀文明寝室称号; 4、积极参加学院校园文化和竞赛活动,并获得校级奖励; 5、学风良好,到课率高,学业成绩良好。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社团按照《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干部及班主任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创新奖”产生办法 1、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名推荐,社会活动类由院团委、学生工作处及校内其它有关部门提名推荐; 2、学生提供相关证书、作品原件; 3、“创新奖”候选人由推荐部门将有关材料原件及审批表交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批。 “创新奖”不受名额限制。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奖”产生办法 1、院级学生干部候选人由其所在部门提名推荐; 2、系学生干部、班团干部候选人由系党支部提名推荐; 3、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4、寝室长由宿管部提名推荐; 5、“社会工作奖”原则上不超过从事社会工作的学生的20%; 6、“社会工作奖”候选人由推荐部门将有关材料原件及审批表交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奖学金”、“综合性奖”产生办法 “奖学金”、“综合性奖”候选人根据“条件”自动产生,由学生本人申报,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工作处提交相关材料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艺院杰出青年奖”产生办法 “艺院杰出青年”候选人根据“条件”自动产生,由学生本人申报,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工作处提交相关材料,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优秀班集体(团支部)”产生办法 优秀班集体(团支部)的评审,由系部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审查合格后提交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优秀文明寝室”、“优秀社团”产生办法 优秀文明寝室由楼栋提名推荐、“优秀社团”由院团委、学生会提名推荐,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合格后,提交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艺院杰出青年奖”由学院颁发奖章,其它个人奖和集体奖颁发证书或奖牌。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个人奖获得者由学院向其家长发送喜报,并将有关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9月进行,在“五四表彰大会”和“奖学金颁奖大会”上进行表彰,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每年11月底进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三好学生在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和艺院杰出青年中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体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前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