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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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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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04] 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地学习和生活,严肃校纪校规,加强校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艺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同时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如非法集会和组织校内外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标语、广告、告示或以罢课等其他方式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若属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被宣布缓刑者,处以留校察看。 (二)被收容审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处分; 5、结伙作案,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6、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作案在两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占、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抢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且认错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抽烟、酗酒、吸毒者: (一)不提倡大学生抽烟,有抽烟不良习惯的大学生抽烟应有所节制,注意场合和消防安全,同时不得在小同学面前抽烟,更不得递烟给小同学抽;中专生和一至三年级阶段的五年制高职生不得抽烟,违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抽烟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引起火灾等),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滋事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禁吸毒,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老生欺负新生或以强凌弱者;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者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除了负责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民事经济赔偿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老生欺负新生或以强凌弱者严禁老生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欺负新生;严禁同学之间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欺负其他同学。违者除赔偿医疗费用以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加重一级的严厉处分:即情节够警告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够严重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者,以此类推,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事件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 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打架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加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它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项加重一级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雇人打架者 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殴打教职工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提供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旷课或擅自离校者达到一定限度,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舞弊者,除该科成绩以0分计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外,还将视其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夹带、抄袭等舞弊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重复作弊加重一级处分。 (三)由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男女交往得体有度,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如“三陪”活动、充当“第三者”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违者除没收器具,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不服管教,威胁、辱骂、殴打、报复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者;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扰乱公共秩序者; (三)违反学校安全防火、用电规定者; (四)晚归寝、夜不归宿上通宵网等屡教屡犯者; (五)涂改、伪造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或积极检举揭发的; (二)犯错后有立功表现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已受过处分再犯、屡犯者。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受助资格。 第二十条 其他未规定的违纪事件,视具体情节比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凡对于不涉及到系部之间协调处理的违纪事件,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当事者留校察看(不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专业系作出处分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在系内公布并告知家长,同时将处分材料报学工处备案并归档。 (二)凡涉及到系部之间协调处理的违纪事件以及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当事者留校察看或退学处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分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在校内公布,同时将备份材料交专业系,由专业系告知家长。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在校内公布,同时告知家长,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处分材料在未撤销前,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撤销处分的规定 (一)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一年内能积极改正错误,表现明显进步者,处分自动撤销。 (二)受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在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班级、专业系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批,学工处根据其在察看期内的表现决定是否批准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