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辅导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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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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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主要力量,是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工作,从严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德艺双馨人才,改进和加强辅导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敏锐,头脑清醒,是非明确,有改革和进取精神。 2、有一定思想能力和管理领导能力,努力研究和掌握教育规律,认真学习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美学等有关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和较系统的教育科学、管理科学知识、并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于律已,积极上进,组织观念强,自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勤劳踏实,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 4、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尊重学生,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分亲疏,能坚持原则,从严管理,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5、身体健康,有奉献精神,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所学专业与学院发展相关。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最直接的教育者、组织者和领导者。其主要任务是:全面负责学生的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劳动及体育锻炼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活动 1、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学生积极参加马列主义理论课、党校、团校、马列主义学习小组等政治学习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正确的人生观,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 2、进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形势与政策》、《思想品德》、《就业指导》等教学活动和学生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思想教育、法纪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艰苦朴素、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等教育,教育学生爱劳动,爱护公物,讲文明,有礼貌,守纪律,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的班风校风。 3、深入学生,调查研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反馈信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协助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二)负责班级建设和学生行为的管理 1、负责新生的迎新、军训、入学教育及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指导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开展工作。 3、负责学生升旗、卫生、安全、纪律秩序等日常管理。 4、负责做好学生学年思想品德鉴定、三好学生、奖学金及各种奖励评定,做好贫困学生救助工作。 5、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经常与学生家长互通情况,介绍学生在校表现。 7、教育学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组织学生学习《学生手册》,使学生自觉养成遵守校规校纪和校园秩序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规范。 8、组织学生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宿舍管理、校风检查、各项评比、公益劳动及其他集体活动。 9、指导学生的素质养成和素质拓展,指导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第二课堂活动、文体活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经常对学生进行就业与创业教育,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全面发展。 10、开展毕业教育,搞好毕业鉴定,做好毕业生派遣离校工作。 11、完成院、系交派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对学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特殊问题及时与系、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及时处理。 12、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行为动态,主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经常与学生保持思想上的接触与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交流学生在校在家情况,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搞好学风建设 1、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 2、掌握学生的课堂纪律和对各门课程的学习情况,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引导学生总结交流学习经验和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 3、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及时反映教学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要求,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督促学生学好各门功课,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4、督促学生开展课余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5、加强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 (四)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学习、文体、公益活动,培养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良好风气。 第四条 辅导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学生的思想特点,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基本要求是: (一)辅导员必须做到: 1、经常参加早、晚自习的督导。 2、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检查卫生、纪律、安全、爱护公物、就寝情况,指导学生搞好寝室文化建设,使学生争创文明寝室。 3、经常到教室检查学生上课和自习。 4、主持召开学生干部例会,检查布置工作。 5、主持召开班委会,检查指导班委开展工作。 6、经常参加学生团支部组织生活会。 7、定期召开学生大会(班联会)。 8、经常同学生谈心,并做好记载。 (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疏导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注意工作方法,讲求实效。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做好学生的表率。 (三)加强纪律性,坚持定期汇报工作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系领导、学生处和有关部门请示、每学期开学前应拟出本期工作计划,期末应有书面工作总结。 (四)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深入研究学生工作,积极探讨高职教育规律,定期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有关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研究论文或调研报告。 第五条 辅导员的管理 1、专职政治辅导员的选任由各系根据政治辅导员的编制、工作需要和政治辅导员的条件,提出需求计划或初步人选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会同组织人事处依据政治辅导员的选任条件进行选拔,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辅导员在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学生处的指导和考核。 3、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4、学院坚持以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教育、培养。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政治辅导员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 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1、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直接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结合学工处对辅导员的考核来执行,主要考核内容为: 1)辅导员的工作出勤; 2)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布置的工作完成的情况; 3)管班效果(含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4)组织学生开展的活动等方面。 2、政治辅导员的日常工作每月考核一次,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月发放工作津贴和奖励津贴。 3、学生工作处和组织人事处会同专业系每年度对专职政治辅导员进行一次工作评估,一般在每年度末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德、勤、绩、能四方面,主要依据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成绩、工作效果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结果装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和评选优秀的主要依据等。 第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