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院[2012]9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在校学生降级、留级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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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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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2]9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在校学生降级、留级的补充规定 为了使学生增强努力学习的思想意识,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留级、降级处理: 1、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考试课程有4门以上仍不及格的; 2、因个人原因一学期缺课累计达40节以上60节以下的,且未能参加考试的。 二、对学年上学期结束时符合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学生,作降级处理;对学年下学期结束时符合本规定第1条规定的学生,作留级处理。 最后一学年的学员不实行留级、降级处理。 三、对符合留级、降级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部讨论研究决定,对需要留级或降级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并报院领导批准。 四、毕业补考课程超过10门以上,不允许参加当年补考,推后一年再申请补考。第二年毕业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将不在组织补考。 五、本规定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在校学生 降级 留级 补充规定 发:各部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办公室印 2012年3月12日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