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院字[2007]28号 关于招生带队写生或演出的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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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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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字[2007]28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招生、带队写生或演出的补贴 暂行办法 各部门: 为保证我院招生、带队写生及演出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湘财行〔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派遣外出招生、带队写生、演出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参照《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院派遣外出招生(含宣传、发动、初试、文化监考)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分职务、职称高低,一律为每人每天15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负。按实际参加招生的自然天数计算,凭往返火车或汽车票由院招办和财务科审核、发放。 三、学院派遣外出写生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通讯费,不分职务、职称高低,一律为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负。按实际带队写生的自然天数计算,凭往返火车或汽车票由财务科审核发放。 四、学院派遣外出带队演出(非盈利性)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通讯费,不分职务、职称高低,一律为每人每天80元。按演出的自然天数计算,凭往返火车或汽车票由财务科审核发放。 五、在院内(含长沙市区内)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含初试、复试、统分)按每人每天20元计发招生补助,如遇节假日则另增发招生补助10元。在院内初、复试期间,学院负责安排中午工作餐。 六、在长沙市区内(不含长沙县、浏阳、望城县、宁乡县)从事招生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报销误餐费10元,市内公共汽车费按实际报销,无特殊情况,的士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七、因招生、带队写生、演出需用公款接待客人就餐,必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非因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招生 写生 演出 补贴 办法 发:各部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办公室印 2007年11月25日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