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院[2007]40号 关于印发《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办法》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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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我院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劳动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院中专层次(含五年制大专前二年)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上级文件精神和解释,中专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因而不列入受助对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上级文件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为此,学校成立由学院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本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凡在上学年度和评审发放期间,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有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4、操行分(含宿舍操行分)不及格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6、有其他不良行为在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上级劳动、财政、教育部门下拨给我院中专学生的资金、名额,等额将指标下达到有中专学生的专业系。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书面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系初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审定。主管院领导将资助中心的审查结果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公示。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学院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有关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文件规定,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中专层次学生的各专业系要高度重视中专层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一代”奖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创设德艺双馨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发奋成才,经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与厦门“一代佳人”公司商定,2005年双方共同设立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一代”奖学基金,奖学基金为期5年。现已执行5年,现结合国家奖学金制度和我院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本章程,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奖学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1、学院每年从自筹经费中每年拨付25万元。 2、厦门一代佳人公司每年捐赠5万元。 3、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海内外校友和热心人士的捐赠。 4、基金的利息等其它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1、成立奖学基金理事会 名誉会长: 易介南 会 长: 鲁雁飞 林志勇 副 会 长: 沈继安 黄宏玉 余会春 周文清 杨向东 刘家海 彭爱莲 理 事: 欧阳锋 陆端新 王含光 余林芝 鲁晓文 刘坚平 周世鹏 曹志超 黄新平 王长红 汤琼明 李小培 蒋 平 秘 书 长: 欧阳锋 副秘书长: 陆端新 余灵芝 韩云剑 2、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情况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主要职责为:组织筹集和管理各项社会捐赠;进行对外宣传和联络;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章程与实施细则;审核、批准基金的年度发放;指导、监督基金管理与使用;向赞助、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3、奖学基金建立专门帐册,做到专款专用,并定期如实向理事会和赞助、捐赠人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4、基金会财务工作坚持计划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把有限的基金管好用好,以发挥最大效益,筹集的各项基金全部存入银行,不得挪作他用,增值所得作为基金的重要来源。基金会的节余资金接传到下一届基金会使用。 第三章 基金奖励项目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本基金设立以下三个奖励项目,每年的奖励额度为35万元。 1、一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3000元。 2、 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500元。 3、 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500元。 第四章 基金奖励的范围、对象、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申请奖学金的学年内,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无留级、降级与违纪处分记录。 第六条 奖励条件 1、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条件:操行评定优秀,学生公寓表现鉴定优秀,一学年两个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6分以上(含86分),单科成绩在83分以上(含83分)。一等奖学金全院每年的评选比例控制在1﹪以内。 2、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条件:操行评定优秀,学生公寓表现鉴定优秀,一学年两个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3分以上(含83分),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二等奖学金全院每年的评选比例控制在2﹪以内。 3、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条件:操行评定优秀以上,学生公寓表现鉴定优秀或良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在78分以上(含78分)、三等奖学金全院每年的评选比例控制在8﹪以内。 评选应按照奖励条件,每年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操行、成绩等方面情况的核实,认真评审,按比例择优评定出当年获奖人员。 评选应按照奖励条件,必须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操行、成绩等方面情况的核实,认真评审,择优评定出当年获奖人员。 第五章 评选程序、奖励办法与奖后管理 第七条 评选程序。基金的评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班级系部推荐提名、学工教务部门初审公示、基金会终审颁奖的程序进行。 1、每下学期开学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牵头,组织班主任、辅导员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章程第四章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组织学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系部在审查和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等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2、学工和教务部门对系部提供的材料进行操行、学生公寓表现鉴定、成绩等方面情况的核实,提出初步审定意见后在学院网站学工在线和两个校区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将初审和征求意见情况报基金理事会。 3、基金理事会进行终评。 4、奖学金每学年评选发放一次,颁奖仪式在每年秋季(一般在11月中旬)举行。 第八条 奖励办法。学院对获奖学生除发给规定奖金外,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荣誉记录载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奖后管理。 学校加强对享受奖学金的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加强对享受奖学金的学生使用奖学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减少、停止或追回奖学金的发放。 1、学习态度不端正,不努力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2、将所得资助金、奖学金用于请客、娱乐等非正常消费者; 3、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4、生活习惯不好,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 5、有其他有悖基金宗旨的行为和情况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原有关奖学金实施方案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在基金理事会会,未尽事宜和不完善之处将在适当时候由基金理事会讨论修订。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