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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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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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艺术高职教育特色,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敬业、创新、务实、奉献、协作”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活动,注重学生能力与技能的培养和个性的发展,努力探索适合艺术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 第五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人事处和教务处(或基础教学部)审定任职资格,专业系聘任并下达教学任务书。行政人员兼任教学工作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六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和各教学环节的安排等。各专业教学计划由系(部)主任负责组织制订,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论证,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专业系(部)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计划,教务处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安排每学期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确定考核方式。 第八条 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安排,落实任课教师,编制各教学环节的教学实施计划。 第九条 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执行: 一、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的调整由系(部)主任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教学环节、学时调整由系(部)主任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汇总后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 三、教学计划每执行一届后应由系(部)主任组织专业教研组全体成员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修订,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与授课计划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课程教学、规范教学行为的重要文件。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应有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各专业教研组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教研组组长初审,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对原有课程教学大纲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新的课程教学大纲,经系(部)主任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经教研组组长签字,系(部)主任批准之后,不得随意更换,同时,还需向学生公布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对于无合适教材的课程,各系(部)可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具有特色的讲义或补充教材,由艺术教育研究所审核,经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审定后采用。 第十二条 教师对所承担的课程,应在开课后的第一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认真填好授课计划(一式四份),经教研组组长审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系(部)、教研组和本人各执一份。任课教师在执行授课计划时,不得随意改动,需变动时要经教研组组长同意,并报系(部)、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备课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编写教案的规定》的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门课程的教案,经教研组组长审阅批准之后,才能正式授课。教师讲授以前授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讲授的经验,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第十五条 教研组应每月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教研组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研组应组织集体备课。 第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程的衔接关系。 第五章 授课 第十七条 教师要从艺术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质的提高。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艺术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学生艺术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九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教材、教案及授课计划。 第二十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有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第二十一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规范,提前三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不得随意离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在教学场所吸烟。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系(部)提出申请,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教师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手续时,可直接通知所在系(部)或教务处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教师授课要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写出所授课程总结报告报教研组组长审核,并存放在系(部)备查。 第二十七条 教师授课应使用普通话。(地方戏曲专业课除外) 第六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都应有课外辅导答疑,考试前必须安排不少于2学时的辅导答疑时间,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按照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文化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课课后布置作业,每次作业批改量应占作业数的50%,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专业课(包括专业实训课)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布置适量作业,并在下次课面授时进行检查和作出记载。 第七章 艺术实习、实训 第三十条 艺术实习、实训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必须按教学计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实习、实训的质量,指导老师需要提前做出计划,报教务处批准,然后与艺术实践部联系,做出具体安排,并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指导老师要以身作则,对学生精心指导、严格要求,严格实施实习、实训计划;在实习、实训中还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安全。 第三十三条 指导老师在实习、实训全部结束后做好学生的总结、鉴定或成绩评定工作,十五天内将学生实习、实训成绩或总结报系(部)以及教务处。 第八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四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其方式可以是闭卷、开卷、面试、口试、论文、操作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不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考试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和系(部)协同安排。期中考试由各专业系(部)安排,平时考查、单元性考试由任课教师安排,但须在授课计划中反映出来。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应根据学生出勤情况,按有关规定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命题 一、命题应按学院《关于考试命题与评卷的若干规定》执行,并须经教研组组长和系(部)主任审批。 二、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并由系(部)或教务处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教研组组长指定专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两套以上试题,经教研组组长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确定。 三、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均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或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阅卷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结果分析交系(部)教学干事处,由系(部)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查,并载入学籍档案。凡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系(部)应在考试结束后二周内通知本人。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以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九章 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演出 第四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主动为学生提供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演出的指导。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演出内容确定后,指导老师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指导,使学生掌握做好这些工作的基本方法,提高其能力。 第四十四条 指导老师应启发学生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科学态度,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演出。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演出后,由指导老师写出详细评语,并报系(部)和教务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端正教风,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类型 (一)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凡教学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或教学管理制度中不允许做而做了的,均属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按事故行为的主观意愿,分为无过失事故和故意事故;按事故性质分为两类:A教学类教学事故;B管理类教学事故;按对教学工作产生影响的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Ⅲ)、严重教学事故(Ⅱ)和重大教学事故(Ⅰ)。 二、教学事故的划分 (一)教学类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Ⅲ) (1)上课无故迟到3分钟以内(含3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的(含5分钟)。 (2)上课时接听、拨发手机或任意离开教学场所。 (3)上课着装不得体,有失教师身份的,专业形体课不穿练功鞋、服进课堂的。 (4)未经教务处、系(部)批准擅自调、代课。 (5)采用内容已过时的旧教案授课。 (6)教学过程中发表不利于学生教育的言论或较多讲授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内容。 (7)教育过程中有明显侮辱学生的语言和行为。 (8)教学内容有严重错误。 (9)未经专业(教研组长)主任和系部分管领导批准、未在教务处办理更改教材使用手续,私自使用或订购其他教材。 (10)因教学准备不充分或请别人代课却又交代不清,使授课中断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 (11)不按课程考试的规定命题、阅卷、评分,批阅试卷出现较大错误。 (12)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按提前10分钟到场计算)。 (13)不按时上交授课计划、学生成绩单、考卷等教学资料和教学文件。 2、严重教学事故(Ⅱ) (1)上课无故迟到超过3分钟或提前下课6~15分钟(含15分钟),或指导实习时无故离开学生一天以上。 (2)授课计划与教学大纲有较大出入,讲课不按授课计划进行的。 (3)监考时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而不见,或为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说情。 (4)学生外出实习、写生途中发生安全事故或社会纠纷,指导老师不在现场或不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5)旷课1节或未经系部批准擅自停课2节(含实验、实训、实习)。注:迟到超过1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作旷课1节处理。 (6)监考未到场或未按时发放试卷。 (7)不履行监考职责,玩忽职守,泄露考试内容或评分严重失实。 (8)授课之前没有教案或讲稿。 (9)课堂上打骂、侮辱学生。 (10)工作量未满12节课,且有能力接受教学任务而拒不接受。 (11)实践过程中由于指导老师的原因,学生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 3、重大教学事故(Ⅰ)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言论,并造成严重影响。 (2)旷课2课时及以上。 (3)实训(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原因,学生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4)授课计划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未经系、部审定和批准而修改授课计划。 (5)在计划课时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二)管理类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Ⅲ) (1)没有按时开门影响教学。 (2)粉笔未准备好或电铃出现故障后未能在24小时内及时处理影响教学。 (3)教室的灯管、风扇、桌椅、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损坏,未及时报告处理的。 (4)排课出现较大差错或下达的教学任务出现较大的疏漏。 (5)登录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6)印刷试卷数量不够或质量太差,影响考试。 (7)调、停课后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的。 (8)安排教室出现冲突而影响教学秩序。 2、严重教学事故(Ⅱ) (1)更改学生成绩,或为教师、学生开具虚假证明(包括学生成绩单)。 (2)非教学部门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干扰教学秩序的。 (3)对教学事故拖延24小时未报或隐瞒不报的。 3、重大教学事故(Ⅰ) (1)在教学过程中,因管理或指导不当造成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人员重大伤亡的。 (2)擅自变更学生学籍或制造假文凭。 三、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学生、本院教职工、各级领导)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各系(部)主任或主管院领导反映事故责任者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口头形式报告时,受理者应作好记录,报告人和记录人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二)教务处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时联合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责任者填写或教务处代填《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 (四)所有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与责任者所在部门共同认定事故的级别,再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若有争议,可由学院党委会裁定。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的处理:一学期内被认定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需向部门领导写出检查,并从当月津贴中扣除50元;第二次重犯者需在部门大会作公开检查,扣发100元津贴。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部门大会上检讨,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一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扣发50%的年终奖。 (三)一学期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两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四)重大教学事故(Ⅰ)的处理: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并扣发责任人100%的年终奖:两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领导,视责任大小也给予相应的处分。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材料记入责任人档案。 (五)对于发生Ⅱ、Ⅰ级教学事故的系、部、处、室扣部门考核分。 (六)对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直至解聘处分。 (七)事故责任人自行报告,且认识深刻并自觉改正者,从轻处理。对第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免予经济处分;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免予“一年内取消晋升职称资格”处分;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两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改为“一年内取消晋升职称和评先评优资格”。 五、附则 (一)事故举报者受学院保护与奖励。除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人员外,一般事故举报者奖50元,严重教学事故举报者奖年终奖的50%,重大教学事故举报者奖年终奖的100%。 (二)对教学事故知情且包庇者,与事故责任人同等处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人事处。                                                          


附件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
时间 事故责任人 事故发现者 事故受理者
事故级别认定 系(部)认定 教务处认定 人事处认定
主管院领导审批
学院党委裁定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敬业精神,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凡在我院任教的教师包括本校的在职在聘专任教师、兼任教师、以及从校外聘请担任我校各种教学任务的教师,均属考核对象。 第二条 考核原则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采用院、系(部)两级参与,系(部)为主的办法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竞争激励、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督导委员会主任、各系(部)主任组成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学校教师的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二、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等3-5人组成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小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普通教师2人),负责组织本系(部)教师的考核工作。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 三、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承担教师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与方法 一、考核内容包括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工作、教研科研实践等方面考核。其中,教学工作又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常规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二、考核方法 (一)每两年一次的教师技能考核,具体方法按照《关于我院教师专业技能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年一次的年度教师综合考评,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一。 (三)每学期的教学检查活动。教学检查主要针对日常课堂教学效果和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价,其内容包含常规教学检查、专家评教(评分细则见附件二)和学生评教(评分细则见附件三)。 第五条 考核等级的评定 一、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不合格教师参照学院人事处考核制度办法执行。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以系(部)考核小组为主,教务处、督导委员会等参与,通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等进行专家评教,同时组织学生评教。系(部)综合统计专家评教和学生评教结果,形成对每位任课教师的“专家评教”分和“学生评教”分。 二、各系(部)根据专家评教分,学生评教分,日常教学纪律考勤记录,艺术教育研究所提供的论文著作情况,以及系(部)考核小组掌握的教师教案、作业批改、授课计划与进度、工作量、听课情况以及指导实习情况等计算每位教师的综合评分,并初步定出教师的考核等级。 三、各系(部)将初步定出的教师考核结果提交教务处审核,确定教师的考核等级,并报院党委审定。 四、教师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业务工作考核登记表》(见附件四),经系(部)填写考核结论,依次由教师本人、教研组组长、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附件一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年教师综合考评成绩
学生评教情况 学生评教得分 领导评价得分 教学检查得分 总分
优秀 称职 基本 称职 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