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院[2013]10号 关于印发《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学历、职称提升与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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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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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教师学历、职称提升与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升本需要,进一步做好我院教师学历、职称提升及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学历、职称提升与培训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以学历、职称提升与在职培训为主,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中表现优秀的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历提升”包括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等;“职称提升”是指取得教授职称;“教师培训”包括国内外访学、课程进修、短期业务学习以及其他经学院批准的业务技能培训等。
第四条 学历提升与培训对象的选拔与推荐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进修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须的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有培养潜能。
3.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及新申办专业的教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学名师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在教学、管理及教辅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4. 申请去校外参加进修学习者,原则上应是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含工作满3年以上的外聘教师)。
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批准参加培训进修学习。
(1)已申请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院在待批或待调期间者;
(2)近二年内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一次不合格)以及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者;
(3)申请进修者工作脱离不开或教学、科研任务无人承担者;
(4)参加进修学习后回校工作时间不满2年者。
第二章   学历提升
第五条 学历提升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规定
学院要求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在职教师尽快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凡1970年1月1日后出生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含已在我院工作满3年以上且有长期续聘意愿的外聘教师)须在2016年1月1日前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学院以报销部分学费的形式予以资助。
(一)攻读硕士研究生
1.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学院大力倡导教职员工按“工学结合”的原则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者,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照发。如所学专业与自己现从事教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在规定的期限内拿到学历学位者,凭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习档案学院一次性奖励2万元;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非专职教学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在规定的期限拿到学历学位者,凭学历学位证书及学习档案学院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规定的期限拿到学位者,凭学位证书及学习档案学院一次性奖励1万元。所学专业与自己现从事教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因学习需要,经申请批准,可以脱产学习1年,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学院的津贴和福利待遇。外聘教职员工享受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同等报销待遇,但毕业后须签订5年的服务协议。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前攻读在职研究生,并已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按此办法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在职获取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学费报销额度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2.学院原则上不鼓励教职员工报考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但通过就近入学、工学兼顾的形式获取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者,可按规定享受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同等的报销待遇。
3.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在报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由所在专业系(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交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攻读博士研究生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可脱产学习1年,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津贴及福利待遇。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后,可按规定报销学费和给予一定的奖励。
2.攻读全日制脱产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我院实际工作满2年以上的正式教职工可以报考全日制脱产博士学位研究生。考取公费博士学位研究生需转档案的,经学院同意,可以与其签订毕业后回学院工作的协议。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如在校兼任教学和科研任务,学院视其完成任务的多少按比例(以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为标准)发放基本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5年)回学院工作后,可按规定报销学费和给予一定的奖励。
3.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所报考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自己现从事教学科研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或与学院未来升本需要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在规定期限内拿到博士学位者,学院报销3万元的学费,专任教师报考本专业博士,学院报销4万元的学费。有意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须在报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申请表》,由所在专业系(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交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硕士、博士学费的报销
凡在规定期限内拿到硕士、博士学位者,需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费发票等证明材料,由学院院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鉴定后方能报销。学费报销或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三章   职称提升
第六条 对于我院在职教职工已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称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每年给予6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资助期为三年,从2013年开始资助,科研经费的使用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教授职称的教职工,奖励和科研经费额度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章   培训进修
第七条 培训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规定
(一)国内访问学者
1. 访学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所规定的选派条件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
2. 访学目的:以培养中青年后备学术带头人为主。
3. 访学要求:国内访问学者完成研修回校后,将研修总结、结业考核表及结业证书的复印件交学院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并须依托所在部门和科研处面向全院作专题学术报告。
4. 访学费用:按时完成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研修、取得结业证书的,学院按照所签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资助。在外省访学者以学期为时间段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卧、高铁2等座)。
5. 访学期间待遇:教师脱产研修期间,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享受工作量津贴。不脱产研修且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享受工作量津贴。
6. 由各级政府组织的其他国内访问学者培训项目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如无上级文件规定的参照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执行。
(二)国外访问学者
1. 访学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应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回国后工作成绩突出者,满3年即可再次申请。
2. 访学目的:以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
3. 访学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4. 访学要求:国外访问学者完成研修回校后,将研修总结、相关的课程成绩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交学院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并须依托所在部门和科研处面向全院作专题学术报告。
5. 访学费用:到国外访学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往返路费等,按国家规定和相关项目协议执行。
6. 访学期间待遇:经学院同意派往国外培训学习的,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无岗位津贴。
(三)课程进修
1. 进修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我院在编在岗教师。
2. 进修目的:培养新办专业及新设课程的任课教师。
3. 进修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4. 进修要求:参加课程进修的教师应接受进修高校对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同时要写出进修总结,交所在部门及学院组织人事处。完成进修回校后,要尽快开出相应课程。
5. 进修经费:进修考核合格且开出了相应课程的教师进行课程进修所需的费用(学费、往返火车、汽车路费)凭正式发票予以报销,进修培训费用总额不得超过4000元;进修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开出相应课程者所有进修费用自理。
6. 进修期间待遇:教师在脱产进修课程期间,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享受工作量津贴。不脱产进修且完成规定教学任务的,享受工作量津贴。
(四)短期业务培训
1. 培训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表现好、业务能力较强的我院教师(包括工作满3年以上、所在系部综合评价好的外聘人员)。一般选派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2. 培训目的:了解学科专业前沿动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3. 培训时间:一般为30天以内。
4. 培训经费:教师在完成短期业务培训并写出受训总结交所在部门和学院组织人事处后,其培训费(学费和往返火车、汽车路费、住宿费)凭正式发票予以报销,培训费用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5. 培训期间待遇:时间在30天以内的,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享受工作量津贴;30天以上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课程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培训的申请与审批
1. 申请。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须经所在专业系(部门)同意,由专业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申请培训审批表》交学院组织人事处。
2. 审核。组织人事处研究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 批准。组织人事处将学院研究的意见反馈给各部门。各部门通知拟培训人员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培训期间的管理与考核
1. 所有培训人员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应按规定程序到学院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地点、时间和形式,确需变更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专业系(部门)和学院组织人事处报告,并提供确需变更的证明(如培训学校或指导教师的证明),报学院审批,否则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 经学院审批同意后选派的教职工在培训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和任职年限,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岗位聘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3. 脱产培训人员每6个月应向本人所在专业系(部门)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考核由本人所在专业系(部门)参照在岗人员考核办法执行。外出学习期间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行为,或受退学处理,均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追回进修学习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岗位津贴等待遇。
4. 由学院选派的教职工完成培训后,应按时到所在专业系(部门)及学院组织人事处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按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5. 培训人员完成学习进修任务后1个月内应将毕(结)业证书原件交学院组织人事处验证,复印件1份交组织人事处留存;学习成绩单、毕(结)业生登记表等档案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写出学习进修总结交所在专业系(部门)和学院组织人事处;完成规定应作的专题学术报告。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即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一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