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院[2011]1号 关于学院专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及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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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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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1]1号
关于学院专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及奖励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艺术职业教育的要求,突出艺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特点,加强“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学院鼓励广大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活动组织
(一)教务处、各系组织教师、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应是教育部、文化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市教育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活动,非业务主管部门或非官方组织的活动须报学院审批。
(二)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须由教务处统一部署,或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每年学院毕业生展演获奖不适用本办法。
(三)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须有专人负责,赛前应认真制订详细方案,并报教务处。辅导必须做到“三有五落实”,即有计划,有组织,有督察,落实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要求。
二、奖励标准
(一) 教师和学生获奖奖励标准
1、教师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类别
团体奖
个人奖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000
3000
2000
2000
1500
1000
省级
2000
1500
1000
1000
800
600
市级
1000
800
600
600
400
200

(团体奖指在合唱、合奏、群舞等大型剧节目中获奖,其余参照个人奖标准)
2、学生获奖奖励标准(单位:元)

类别
团体奖
个人奖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
1500
1000
800
600
400
省级
1000
800
400
400
200
100
市级
400
200
100
150
100
50

(二)学生获奖辅导教师奖励标准
1、奖励标准(单位:元)
类别
团体奖
个人奖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0
1500
1000
1200
800
600
省级
1000
600
400
600
400
200
市级
400
300
200
300
200
100
2、同一教师辅导多名学生在同一竞赛中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奖;多名教师辅导同一学生或参加同一项目,只按一位教师奖励,奖金由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
(三)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竞赛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团体项目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
(四)在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以及优秀组织奖给予适当奖励。
(五)院内自行组织的竞赛活动是否发放奖金,由竞赛方案决定,不在此办法管理之列;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行业协会主办的竞赛活动,其奖金适当下调;难以界定的竞赛奖励将由教务处报院务会进行认定。
三、奖励申请
竞赛结束后,获奖者应提供参赛通知、参赛审核备案表、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报教务处。教务处于每年年底进行统计,发放奖励。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以上(含市级)的专业技能竞赛。
五、此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