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院[2011]12号 关于《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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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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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1]12号
关于《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学院教职工队伍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培养学科专业拔尖人才,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院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对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做以下补充规定:
1、经文化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按照湘文人[2007]83号文件执行。
2、经省教育厅、人事厅批准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外访问学者,培养经费由省教育厅、人事厅、学院、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是省里和学院按1:1的比例配套,超支部分个人负责;进修期间食宿、书籍、资料等费用由学员自理;报销往返交通费;学员学习期间的工资和单位福利正常发放。
本补充规定自2011年3月3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在学院组织人事处。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职工 进修 管理办法 补充
发:学院各部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办公室印 2011年3月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