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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7〕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学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校园基础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招标与采购,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招标与采购分为政府招标采购和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政府招标采购应在湖南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监管下进行。学院自行招标采购由学院自行组织。
第四条招标与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与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与采购职责
第五条工程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出招标与采购要求,并提请相关会议研究;
(二)负责提出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和质量条款;
(三)审核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政府招标采购文件的合同条款、技术和质量要求条款;
(四)负责招标与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整理与归档。
第六条合约部门职责
(一)协助学院财务部门申报招标采购计划;
(二)负责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
(三)审核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政府招标采购文件的合同条款;
(四)组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的审查;
(五)负责政府招标采购项目对接招标代理机构;
(六)组织学院自行招标采购的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公示评审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负责招标与采购文件的归集、整理及立卷存档。
第七条工程造价部门职责
(一)负责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
(二)负责提出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条款;
(三)审核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政府招标采购文件的工程造价条款;
(四)负责招标与采购文件工程造价部分的整理与归档。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
(一)负责采购计划报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对招标与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及预算和建设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
(三)负责审核招标与采购文件中的支付条款及其他财务条款。
第九条监察部门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与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对招标与采购活动从前期准备工作起到合同签订止全过程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的设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公示评审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等。
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与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及湖南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方式
(一)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服务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采用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招标方式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采用政府采购招标方式: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预算、申报等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三条学院自行招标采购
招标与采购项目3万元以上,达不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标准的,采取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学院自行招标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一)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二)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时,招标公告与招标结果应在学院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学院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由有关部门(以下称招标组织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工作:
(一)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二)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学院自行招标采购应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学院审批的招标方式,一般应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学院自行招标采购采取邀请招标时,投标单位按如下方式遴选:
(一)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库中随机抽取5家单位,经评审筛选,保留不少于3家单位参与投标。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相应库可供抽取时,由学院内部(部门或个人)限时推荐,原则上每个部门或个人推荐单位不超过1家,由招标组织部门组织评审筛选,择优选择不少于3家单位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学院党委批准的招标方式招标。
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指挥长办公会议批准,可采用其他合规方式招标。
第十八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湖南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中明确了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方式实施。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前,30万元以上的工程、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经学院党委批准,有学院会议纪要文件;30万元以下的工程、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经指挥长办公会议批准,有指挥部会议纪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政府招标采购工作流程按湖南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自行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事项提出——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提请批准——编写招标与采购文件——工程技术、合约、造价、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招标或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招标或采购文件修改——报指挥长审查——报学院党委批准——启动招标。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事项提出,编写招标与采购申请报告交合约部审查;
(二)合约部门审查招标与采购申请报告后按本办法规定上报会议研究审批;
(三)工程造价、合约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编制、出具预算报告,并报请湖南省财评中心审核(必要时)。
合约部门应在湖南省财评中心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或采购文件的拟定;
(四)合约部门组织工程技术、造价、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招标或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合约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招标或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六)按程序对招标或采购文件审核批准;
(七)招标或采购文件批准后,合约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学院自行按程序启动招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招标活动应接受湖南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为准。学院以往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