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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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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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本院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后勤副院长领导下,由总务处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院产权完整的职责;

2、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3、负责全院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对基建项目实行申报竣工后报请有关方验收;

4、负责学院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学院资产的台帐、卡片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理使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总务处为学院一级管理机构,在总务处统一统筹下负责规划、调剂、管理。各专业系、行政处室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即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立专门帐户、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分管财产的保管员每半年核对一次库存情况。各教研组(室)为三级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好组(室)内的资产。

学院各相关人员归口管理各类专用资产。分别是:财产保管员负责学院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家具用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各类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方面资产的管理;图书馆负责所有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均为三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各使用部门要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设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章采购制度

第五条:物资采购坚持按计划采购的原则,杜绝物资采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凡无计划或经过审批的均不得进行物资采购。

第六条;采购计划制定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先提出书面报告,集中报总务处,由总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学院领导审核。

第七条: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总务部门办理追补计划或计划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l、教学设施设备先由教学部门拟出购置计划,再由总务部门综合平衡报院领导审核。

2、行政设备设施先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计划,再由总务部门综合平衡报报院领导审核。

3、低值易耗品亦按照全年预算采取集中采购的原则。各部门所需要的低值易耗品按计划额度(或指标)及使用进度,由总务部门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争取做到零库存,日常办公用品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计划采购。

4、大型设备的购置及重大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产登记与建帐

第八条: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验证、登记、建帐(卡)手续。

第九条:学院财务部门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给予付款结算。

第十条:总务处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学院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卡片登记、标签张贴。

第十一条: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学院资产的流水帐和分类明细帐。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及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学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呈报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如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资产,应主动报告总务处进行统一调剂,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十四条:学院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教职工在校内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总务部门办理清交手续;调出学校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学校资产,没有所在部门财产管理员和总务部门的共同验证签字,人事部门不得放行。

第十五条:学院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各类资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的形式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院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程序:1、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3、报主管副院长审核;4、回收残值上缴财务,核减固定资产。(具体处置办法详见《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 违规及失职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全院教职员工、学生都有用好管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院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追究经济赔偿、学院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单位领导责任的处理:

1、对本部门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2、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处置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不如实填写学院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十九条: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违反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设备若有丢失或人为损坏,应报相关领导,追究赔偿责任。对丢失、人为损坏的固定资产,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具体按固定资产已使用时间与应使用年限进行净值折算及赔偿办法如下:

1、固定资产购买不到一年,净值高于80%(含80%)的,应重新购置原品牌型号的资产(如市场上已无原品牌型号的产品,应购买同档次规格的产品)进行赔偿。若不购买原产品赔偿,则按资产购置的原价进行全额现金赔偿;2、固定资产购买一年以上不到两年,净值低于80%的,按实际净值的80%以现金进行赔偿; 3、使用两年以上不到三年的,按实际净值的70%以现金进行赔偿; 其余按年限以此类推。但使用年限较长,赔偿也不得低于20%,特殊情况另作研究。4、因被盗或不可抗力至损的,凭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如公安或消防等),可酌情予以适当免责。免责由总务处长、财务处处长、主管副院长及院长共同审批。丢失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当在相关责任处理完后,在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相关账目处理。5、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的当事人,无论是否免责,在移交时发现没在物资管理部门进行账目处理的,一律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领用人或保管人对自己领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具有保管责任和义务,不得私自与他人调换使用;在办理调动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物资的清点移交工作,凭资产设备管理处的签字认可,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所有移交和归还的固定资产,应为原领用资产,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应与领出时一致。如不一致,则视为遗失,须进行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每个学期要将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和维修情况汇集到总务处,以便学院能方便了解固定资产现状。对问题集中的,应向总务处及采购部门提出,以便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租用或借入的固定资产,要在总务处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时,应在总务处销账。

第六章 国有资产闲置与意外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使用方向偏离、闲置和使用率低的设备,学院可以在院内进行合理调配。需另作处理的,如借出或转让于第三方,总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需报学院领导审批,资产处理后一律在总务处和财务处进行相应的账目处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因盗窃或不可抗力而致损毁的,应由当事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原因上报学院领导,并出具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如消防、保安等部门),经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在总务处进行相关的账目处理。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报废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等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单位在每年的十二月底统一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有关表格送总务处(报损申请表由总务处制作),经过鉴定、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才能处理和变更帐务手续。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理等工作由总务处负责按程序进行,任何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1. 已超过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使用效能;2. 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超出实用价值的;3. 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4. 老旧设备,不符合实际需要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报废工作程序:1. 各部门在报废资产前应向总务处申报,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统一制发),提交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相关出厂号、设备所贴标签编号及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坏责任的处理意见; 2.总务处审核后,组织有关报废资产的申请部门和鉴定人员(鉴定人员由学院组织),进行实地清点和鉴定,清点鉴定结束后,由各相关人员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上提出意见并签字。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退回原申报部门;符合报废条件的,总务处按照报废品种及数量提出处理方案,并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3. 原则上报废手续于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交总务处汇总,由总务处组织鉴定组进行鉴定,给出鉴定意见;4. 报废固定资产收集入库,使用部门不得拆卸。对于体积大、重量大不便搬运入库的报废固定资产,可以原地封存,等待实物处理;5. 总务处根据最终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整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目,并建立报废固定资产帐; 6. 报废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进行实物处理,回收残余价值。

第三十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由总务处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上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固定资产应作价卖出,确实无价值的可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理的审批权限:房屋、车辆及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院领导开会研究后审批;总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总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并形成制度。

第三十二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八章 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学院资产每年要自查一次,核对帐(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归口上报各二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学院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资产变动情况表,并报送总务处核实。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对报表进行逐项核实汇总,最终编制出学院资产统计报表呈报审核。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