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艺职党[2010]18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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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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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艺职党[2010]18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新闻宣传是弘扬学院精神、展示学院形象、提高学院美誉度的重要方法。为加强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连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院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办(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党委领导任组长,学院党政办(宣传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对各系、各部门以及个人围绕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撰写稿件等,给予总结评价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党政办(宣传部)负责学院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院内网络、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支部宣传委员为本支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八条 为及时汇集院内的新闻信息,学院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各部门至少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并由党政办聘任。 通讯员队伍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部门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讯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报道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部门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党政办所管媒体和校外新闻媒体选用。   第三章 新闻报道 第九条 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为保证党政办(宣传部)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院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院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三天通知党政办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各部门通讯员应及时将本部门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或其他形式向党政办通报。 (三)各部门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党政办。 第十条 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各部门通讯员和个人上报、撰写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凡对外宣传的稿件,发表前应报送党政办审阅;涉及全院工作的稿件须经主管领导的审查批准。 (二)院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由党政办根据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采访报道。 (三)学院所属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所办刊物刊登我院有关文件或者学院领导讲话,需经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四章 对外宣传  第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主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通知党政办(宣传部),由党政办(宣传部)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十二条 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院事务的,应先到党政办联系登记,由党政办负责安排接待。 第十三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院领导或者向院领导约稿,由党政办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采访院内有关部门,由党政办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各单位确定接谈人后,由党政办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网上宣传工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个人新闻宣传发稿用稿按照如下标准发放奖金: 校外宣传媒体: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发表宣传我院的通讯,头版每篇奖励500元,其它版面每篇奖励400元;发表宣传我院的消息,头版每篇奖励300元,其它版面每篇奖励200元。在省级新闻媒体发表宣传我院的通讯,头版每篇奖励300元,其它版面每篇奖励200元;发表宣传我院的消息,头版每篇奖励200元,其它版面每篇奖励100元。在市级新闻媒体发表宣传我院的通讯,头版每篇奖励200元,其它版面每篇奖励100元;发表宣传我院的消息,头版每篇奖励100元,其它版面每篇奖励50元。(图片新闻与消息等同奖励) 校内宣传媒体:学院主网站每采用一篇新闻稿(含图文稿件),奖励该稿件的投稿者10元。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新闻工作会,评选表彰一批新闻报道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做好文化厅新闻报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个人新闻宣传发稿用稿的奖金奖励审核权在学院党政办(宣传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院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党政办(宣传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颁发的《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条例》(湘艺职党[2006]8号)自行废止。   中共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新闻 宣传 管理 条例                         发:各支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印 2010年6月22日 共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