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艺职党[2004]29号 艺术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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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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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高校工委等联合下发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试办法(试行)》,结合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充分发挥高等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职能;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教育规律,切实提高治校能力;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推动学院改革和发展等各项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与运动机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院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总揽全局;抓好大事,谋划思路;管好干部,协调各方。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努力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院的稳定。 (五)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领导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人士等的统战工作。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党委通过党委会及其扩大会议决定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第五条 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对内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党委的决议、决定,坚持集体讨论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施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力量对学院事业的支持,代表学院接受各种捐赠。 (六)组织与国内外高等学院、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对下列设计学院全局的工作,院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院党委常委会或其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一)提名院长助理、学院行政部门和教学、科研等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人选,经党委考察、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签署任免决定。 (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重大事项的确定与调整。 (三)教职工队伍建设总体方案及学生德育工作实施方案。 (四)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极大额度经费的适用。 (五)重要基建项目、校办产业重大投资项目。 (六)与国内外高等学院、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重大合作项目。 (七)学院土地和其他重要办学设施的租售或征用,住房、医疗及分配政策的制订和重大调整等。 院长通过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七条 为了坚持和贯彻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建立如下会议制度: (一)党委全委会及其扩大会议。 (二)校务会议。 (三)书记办公会议。 (四)院长办公会议。 上述会议的议事和运作,均严格依照各自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和议事程序进行。 上述会议的召开要本着“精简会议,提高效能”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合理安排,转变会风,务求实效。 第八条 要认真处理好党政关系,搞好党政的分工与合作,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院党委首先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院行政则应据以拟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经党委常委会或其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负责实施。党委要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工作的指挥权,不包揽具体行政事务。 第九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根本制度。党委全委会及其扩大会议、院务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以及院长办公会议在议事过程中,都必须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事关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院党委会或其扩大会议讨论决定。 (二)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和班子成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学院日常工作在集体决策之后,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务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教授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问责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班子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 (一)党委书记作为“班长”,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有重要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都必须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相互支持,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在学院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全局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配合协作意识,把精力用于学院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领导集体负责。副书记及党委委员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的行政工作。书记和院长要尊重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上述有关人员既要在书记、院长的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工作,又要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并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遇有重要问题要主动报告,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可以提请复议,或可以向上级组织(机关)报告,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做出新的决定以前,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议事过程中,凡讨论涉及到本人以及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类人员的利益问题,如职务升降、工作调动、工资调整、考核评定、招生录用和党纪政纪处理等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事后,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除决定外,其余讨论内容及其讨论过程不得向参加会议以外的人员泄露,违者按有关纪律严肃查处。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以及党政领导班子每一位成员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院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的监督;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把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向学院党委全委会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四条 党委和院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室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努力推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学院的经济活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引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和院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纪委也要就党内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听取他们一次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以往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此实施细则不相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