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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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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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新闻宣传是弘扬学院精神、展示学院形象、提高学院美誉度的重要方法。为加强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连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院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办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党委领导任组长,学院党政办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全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院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对各系、各部门以及个人围绕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撰写稿件等,给予总结评价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党政办负责学院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院内网络、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支部宣传委员为本支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八条  为及时汇集院内的新闻信息,学院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各部门至少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并由党政办聘任。

通讯员队伍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部门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讯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报道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部门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党政办所管媒体和校外新闻媒体选用。

 

第三章  新闻报道

第九条  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为保证党政办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院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院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三天通知党政办,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各部门通讯员应及时将本部门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或其他形式向党政办通报。

(三)各部门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党政办。

第十条  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各部门通讯员和个人上报、撰写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凡对外宣传的稿件,发表前应报送党政办审阅;涉及全院工作的稿件须经主管领导的审查批准。

(二)院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由党政办根据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采访报道。

(三)学院所属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所办刊物刊登我院有关文件或者学院领导讲话,需经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四章  对外宣传 

第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主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通知党政办,由党政办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十二条  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院事务的,应先到党政办联系登记,由党政办负责安排接待。

第十三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院领导或者向院领导约稿,由党政办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采访院内有关部门,由党政办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各单位确定接谈人后,由党政办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网上宣传工作。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个人新闻宣传发稿用稿按照如下标准发放奖金:在中央级(全国性新闻媒体)报刊、电台、电视台发表宣传我院的专题报道(文字稿3000字以上,专题节目3分钟以上),头版头条每篇奖励1000元,其它版面每篇奖励500元;发表新闻、简讯、消息、照片(一组),头版头条奖励500元,其它版面奖励300元。在省级新闻媒体发表的专题报道(文字稿3000字以上,专题节目3分钟以上),头版头条每篇奖励500元,其它版面奖励300元;发表新闻、简讯、消息、照片(一组),头版头条奖励300元,其它版面奖励100元。

    第十七条  学院每两年召开一次新闻工作会,评选表彰一批新闻报道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做好文化厅新闻报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个人新闻宣传发稿用稿的奖金奖励审核权在学院党政办。《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湘艺职院[2005]8号)中第一项第八点关于新闻宣传的奖励条款,本条例施行后自行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院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党政办。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