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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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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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发展对象”工作(简称“推优”),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的发展对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推优”的基本原则 1、推荐优秀团员作党员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团章》第五章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团员进行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基层团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需要。 2、“推优”工作要在院党委的同意领导下进行,坚持党团衔接的原则。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定期召集相应的团组织讨论研究“推优”不断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团支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优”工作的成效将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标准。 3、“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4、“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做到“不规定推荐数量、不下达推荐指标、不确定推荐比例”,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团支部委员会要在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统一意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标准的倾向。 5、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在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青年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1、凡年龄在28周岁以下,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2、获得市以上(含市)表彰的优秀团员或团员的各种标兵、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经校团委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入发展对象。 3、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确保推荐对象的具体标准是: 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进步情况; ②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当个人的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能够牺牲个人利益,顾全大局; ③生活作风正派,对自身要求严格,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④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⑤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 ⑥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1、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讨论通过后,填写《发展对象推荐表》,并签署意见报团总支。 2、团总支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报院团委签署批准意见后,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3、团总支和团委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中共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 〇〇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