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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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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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腐败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的重要指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文化厅党组、省高校纪工委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按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作为实施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全院教育、教学、教研和学生、行政后勤、人事等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责任   第一条    院党委、院行政集体责任 (一)统一领导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联系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把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指导。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员每年对分管的系部处室党政一把手(含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五)认真履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领导班子要加强内部相互监督,并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要积极配合上级组织查处工作;学院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搞好廉洁自律,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事件,领导全院职业道德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组织和支持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治理行风、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条    院党政领导的责任 (一)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负责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委员和系部处室的党支部书记、党群团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和行政系部处室的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责任。 (二)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负责人,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和系部处室的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院纪委、监察室的责任 (一)院纪委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责任人,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和行政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和行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维护学院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学院党委和行政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拟定有关制度规定,经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配合组织人事处做好干部考核和院系部处室领导的选拔任用工作。 (四)按规定做好领导的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按民主生活会的要求督促党委和各党支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协助党委搞好系部处室、党支部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五)受理并向院党委转达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配合党委做好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廉政谈话每年12次。 (六)协助党委、行政,负责组织对全院党员、干部违纪事件的查处和专项执法监督;配合有关业务部门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配合查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违纪违规事件。 (七)根据党章,监督部门也要接受监督,认真抓好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提升素质教育的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深入调查研究,综合情况,定期向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使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合力。   第四条    系部处室、领导干部、党支部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领导和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二)按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按照《廉政准则》和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廉政规定和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管理,严格把关。 (四)凡组织有学生为主体参加的校内校外演出、教研、礼仪表演、美展美工等类有偿活动,必须严格按学院规定的制度办理,不准私设小钱柜和私分财物。 (五)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业务职能范围内管理的人员经常进行政纪法纪教育,定期检查党风廉政制度、规定的情况,发现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纪委监察调查处理。 (六)主动接受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的专项工作检查,把廉政建设和管理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七)系部处室的行政正职应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党支部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八)院党政办负责协调院内外工作会议,控制会议评比、庆典、公务接待的规格和标准,积极推行校务政务公开并制定相关制度;及时处理来电来函来访,管好公车和通讯设备。 (九)组织人事处负责建立干部选拔考核责任制,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和考核干部,严把人员调进、招干录干、职称晋升、考级、工资调整等关口,健全完善人事工作办事程序和教职工考核、聘用、奖惩制度。 (十)教务处、培训部负责教师课时安排和课时费的记载和审核,教材、课本书籍的购置;艺术考级,艺术培训等业务工作,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允许存在教育乱收费现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办理;教学仪器、实习实验的大宗设备和用具均要按学院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行为。 (十一)总务处负责财务、膳食、基建维修、行政采购、保管等与钱、财、物有关的重要工作,要严格按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管理,履行财务监督职能,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制度,严禁私设小钱库;基建维修的招标投标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质量的原则,认真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行政采购,食堂采购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大宗物资采购一定实行政府采购。院财务科对食堂账务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十二)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对学生管理不能实行以罚代管,凡按规定收取的经费,不能擅自开支;代购学生用品必须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医务室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十三)招生、就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做好招生就业工作,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健全完善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杜绝考试招生中的种种不正之风。   第五条    各级领导人的责任 (一)各级(院、系部处室)领导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重要责任。 (二)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   第六条    组织领导 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党委的领导下,院纪委书记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党委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 检查考核 院党风廉政建设小组组织制定《党风廉政责任书》,年终结合全年工作与执行党风廉政情况一道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通过述职述廉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进入廉政档案。组织人事处在对领导班子和个人进行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奖励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给予嘉奖,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参照中发(199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量纪。 对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且影响较坏的,以及出现违法违纪案件不报不查的,处理底限一般为党内警告,最高可开除党籍。 (二)对于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致使造成公共财物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应予降职或免职。 (三)对于用人违纪的,加重处分或开除党籍。 (四)授意违规、弄虚作假,并指示、纵容下属阻止、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党籍。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