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章程(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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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的前身是创办于1951年的湖南省艺术学校,先后经历了湖南省戏曲学校、湖南艺术学院附属戏曲学校、湖南省戏曲艺术学校、湖南省戏剧学校、湖南省艺术学校等发展阶段。2002年,湖南省艺术学校与1979年创办的湖南省电影学校合并升格为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院先后获评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湖南省文明高校等称号。

学院坚守艺术为本,以舞台表演为特色,始终以培养高素质技艺型、应用型艺术人才和艺术精英为己任,培养了张也、沈伟、雷佳、王丽达等一大批艺术领军人才,被誉为“文艺湘军”摇篮,创造了一种独特的“艺术现象”。

学院立足湖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秉承“德艺双馨、敢为人先”的校训和“围绕舞台,造就人才;立足文旅,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推进内涵发展,努力建设成为居国内同类院校前茅,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本科艺术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提升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t。学院网址为http://www.Arthn.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开发区(星沙街道)特立东路719号。学院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扩展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对学院的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督与考核,任命学院负责人,支持和鼓励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履行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的办学职责。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为地方和国家发展培养具有理想信念、爱国情怀、艺术素养、责任担当、国际视野、奋斗精神、创新及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文旅人才,努力让每个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第八条 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专家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媒介公布学院有关信息,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艺术创作、艺术培训、社会服务,大力推进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积极为文旅融合和产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高职教育和中职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举办非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学历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可依法授予卓越的学者、著名社会人士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招生条件和标准自主选拔招收学生,选拔办法和程序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招生简章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依规设置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以艺术学科专业为主,以文旅艺术相关联的职业学科专业为辅,以舞台表演为特色,以戏剧、音乐、舞蹈、设计、影视、播音主持、文化旅游等专业为优势,构建以表演艺术专业群为核心,以艺术设计专业群、广播影视专业群、文化旅游专业群为支撑的专业集群发展模式。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文旅交流活动,积极寻求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与国(境)外高校互派教师、互换学生,探索与国(境)外名校联合培养学生模式。

第十九条 学院开展以艺术为特色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科研能力提升。

二十 学院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企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创结合,促进专业建设及学科发展。

第二十 学院高举艺术大旗,以湖湘文化为根基,吸收现当代文化艺术基因,致力推进文化艺术传承和创新,打造精品力作、培养艺术领军人才。

第二十 学院依法举办的校办企业(公司),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创作、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学院党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学院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党委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党的干部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创作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研究和决策教学、科研、艺术创作、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等组成。院长可根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的人选。院长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导、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学科专业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定学术道德规范;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专业调整优化、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

(六)审议并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专家延聘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审定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创作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创作项目和课题;

(九)评定学院教研科研创作成果奖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创作成果等;

(十)指导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艺术创作;

(十一)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办法遴选。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专业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学术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学院成立学院工会。学院基层建立相应工会组织。学院工会受学院党委及上级工会组织领导(学院党委依法支持工会独立工作。)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党委依法支持工会独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团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院共青团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院授权,履行管理、服务、协调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学科专业发展及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设置教学系(部)。

第三十七条 系(部)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教育资源,负责本系(部)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系(部)设主任一人,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创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设副主任、主任助理若干人,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履行职责。系(部)主任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本系部的人才培养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六)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系(部)党支部书记负责本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系(部)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

(二)负责本系部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做好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系部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负责本系部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下列事项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制定系(部)事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系(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三)系(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

(四)系(部)财务预决算制度的制定,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及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五)系(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通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系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系部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标准、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技能竞赛、毕业设计、教学质量监控、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审、教研教改、重点项目申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对学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按规定公平利用学院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

(三)从事教学、科研和创作工作,享有学术自由;

(四)根据工作考评结果,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六)享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符合学院发展实际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八)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职业道德;

(二)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科研水平

(四)忠于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坚守文旅艺术理想,不断提高文旅艺术学养、涵养、修养,加强思想积累、知识储备、艺术训练,讲品位,重艺德;

(五)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八)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确立并落实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建立与教职工的沟通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教职工制度,畅通相关渠道,确保教职工有效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保障教职工进行学习、学术研究和艺术创作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教职工聘用管理制度,对岗聘用。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发动鼓励专任教师参评双系列职称,多措并举壮大“双师型”教师队伍,确保“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超过一半。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学院建设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等发展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进修培训,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法律规定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可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续聘专家、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公平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依据学院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展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各类竞赛活动,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自主开展符合学院规定的创新创业就业活动;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类资助;

(八)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九)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自我修养,自我净化,自我提高;

(四)服从学院“院、系、班、寝”四级立体交叉管理模式,维护学院的名誉和利益;

(五)勤奋学习,自觉完成学业计划;

(六)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相关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营造良好校园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学院制定和完善资助困难学生制度,关心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推荐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能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完善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七章 学院和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树立主动服务社会意识,面向全民服务,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艺术思想、艺术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社会、行业提供文化艺术服务,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升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合作,争取社会支持。学院根据需要可以就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外合作办学、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邀请社会参与学院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

理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代表、著名学者和行业企业知名人士、学院管理者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十八条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友是指曾在本校及本校前身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曾被本院及本院前身聘任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十九条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友会是学院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院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院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一条 学院探索股份制集团办学道路,积极探索多元主体组建湖南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集团,发挥湖南文化艺术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艺术教育链与文化艺术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科学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探索和实践多层次艺术人才的培养路径,促进艺术职业教育体制的构建。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院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和各类发展基金等。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收支平衡实行科学的预决算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经管理制度,规范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院资金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本单位的资产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管理、收益管理、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八条 学院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院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

第八十一条 校徽。

第八十二条 校旗。

第八十三条 校歌《我的母校,我的摇篮》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庆为每年的11月。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学院在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经院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