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党委、行政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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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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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7)47号

 

为了加强对学院党委、行政类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党政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1.学院党章

用于以学院党委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件材料、报表等。

2.学院院章

用于以学院名义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件材料、报表等;

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用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用于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3.学院合同章

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4.书记签名章

用于以党委名义需要党委书记签章的向校内、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件材料、报表等。

5.院长签名章

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用于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请表、审批表等;

用于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6.学院钢印

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7.湖南省艺术学校校章

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用于以湖南省艺术学校名义报送的有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请表、审批表等。

二、院党政类印章使用程序

1.凡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的党政日常工作,由负责部门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用印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方可用印。

2.凡《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意见》(湘艺职党〔2017〕6号)规定的28项事项,经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由负责部门严格按党委会决定,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方可用印;否则,报党政一把手审批签字。

3.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负责部门严格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方可使用院章;否则,报院长审批签字。

4.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由负责部门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院纪检部门把关,院长或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使用学院合同章。

5.资金调度使用,由主管业务部门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院纪检部门把关,院长签字,方可使用院章。

6.第2、3、4、5方面用印,各系部处室必须事前形成文字报告,说明事由、人员、经费预算,整个事项分阶段分层次的安排,相关院领导依次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后则可用章,无需再找领导在《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用印审批单》上签字;财务处需建立台账,对预算开支进行审批登记;院纪检部门也需建立督查台账,全程监督。

三、印章的管理

1.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地点刻制。

2.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和使用学院钢印、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合同章、书记签名章、院长签名章。

3.学院党政类印章使用后,需认真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印章签盖登记表》,将用印审批单、一份文件原件留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存档。若不能留原件,则需复印一份原件留档。

4.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外出。如需携带印章离开学院党政办公室,必须要写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主任初审,主管院领导审核,由党政办派专人携带陪同方可。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保密柜。

5.各部门印章均依据学院党政机构设置的文件提出申请,由党政办主任初审、主管院领导审核后刻制;科级单位的行政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办初审,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方可刻制。

6.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可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机要员封存或销毁。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