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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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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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7)41 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规范院长办公会工作程序,提高议事和决策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职责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通报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2.研究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3.研究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决定学院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4.审议审定以学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院行政全局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以学院行政名义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5.审议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学期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院长工作报告等全院指导性文件。

6.研究推荐院级(含)以上的表彰集体和个人;研究涉及学院教职工各项考核奖惩、职称评定和交流培训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财务、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专业与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招生就业与学生管理、联合办学、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综合治理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

8.研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重大资金筹措、资金投入和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重大支出项目、资金借贷项目、重大经济合同等。

9.研究决定院长或党委书记认为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的其他行政工作或突发性事件。

三、院长办公会召集与参会人员

1.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2.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研究专项问题时,分管院领导应到会。

3.根据会议需要,确需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的,需经主持人同意,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四、院长办公会议事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有关部门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由分管领导提出;提交议题需将议题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2天报党政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院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2.凡提交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未列入议题和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讨论。

3.党政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开会前1天将议题与相关材料通知并送达与会人员。

(二)会议讨论和决议的形成

1.院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的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2.会议的决定一经做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院长同意,由院长办公会议复议后重新作出决定。

3.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凡属应该保密或暂不宜对外公开的,与会者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

五、院长办公会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1.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会后分管领导要及时通知并指导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党政办公室在会后视情况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送院领导审阅、签发。

2.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认真抓落实并由分管院领导将落实情况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汇报。

3.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要互通情况、互相谅解、互相配合、团结协作。

4.党政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院长办公会决议的督查督办,并向院长反馈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各部门决议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5.由于情况变化导致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征求党委书记及分管院领导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6.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