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开展“平安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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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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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湘教通〔2017〕346

    

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深入开展

“平安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校,厅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深化平安湖南建设,根据省综治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十大平安”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综治委〔2017〕4号)要求,“平安学校”创建工作由我厅牵头组织实施,现就全省教育系统“平安学校”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系列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湖南建设的总体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科学系统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推动平安创建深入开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平安学校”创建,引领各地各校进一步加大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逐步构建完整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有效防范和处置涉校涉生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大幅度降低校园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改善校园及周边育人环境,增强师生安全感。
    三、创建标准
    学校平安创建和安保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经费保障到位,师生积极参与;定期对师生开展法制、安全、毒品预防等教育,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食品、危险品、消防及校舍、校车等管理到位;校园秩序良好,校园内部无治安刑事案件,无暴力欺凌事件,无非法宗教活动,无安全责任事故;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整治有力,无治安、安全隐患,无违规设立的网吧和电子游戏厅等营业场所,对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影响校园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
    四、评选表彰
    根据《通知》要求,每年评选10所左右“平安学校”创建示范单位,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小学校(含中职、幼儿园)须为荣获省级安全文明校园两年以上的学校;普通高校及厅委直属学校须为前两年综治考评成绩为先进的学校。
    各学校对照《湖南省“平安学校”基本标准》(见附件1、2)自评,经自评符合创建示范单位标准并有意愿申报创建示范单位的,可以填报《湖南省“十大平安”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4)进行申报。普通高校由学校自愿申报。中小学校(含中职、幼儿园)由市州教育(体)局推荐,原则上各市州推荐学校不超过1所。各高校和市州教育(体)局请将《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相关佐证材料(一份)于9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联系人:刘喜,联系电话:0731—82243825)。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强“十大平安”创建工作的协调领导,严格按照综治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完善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地本校的创建工作;各地各校要抓紧研究制定平安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细化创建标准,明确创建务和措施,营造创建氛围,统筹解决创建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2.各地各校要以“平安学校”创建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对学校人防、物防、技防的投入力度,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隐患台账,制定隐患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要集中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联合整治行动,有针对性解决一批影响学校安全环境的突出问题。
    3.各地各校要加强“平安学校”创建工作的检查督导。我厅将把“平安学校”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及厅委直属单位综治考评及市州校园及周边综治考评重要内容。

附件:1.湖南省“平安学校”基本标准(高校)
      2.湖南省“平安学校”基本标准(中小学)
      3.2017年湖南省“十大平安”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高校)
      4.2017年湖南省“十大平安”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中小学)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2017年9月4日

附件1

湖南省“平安学校”基本标准(高校)
 


    第一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平安高校”建设工作。已出台安全工作“一岗双责”文件,党委书记、校(院)长为“平安高校”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校领导按照要求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签订维稳综治安全工作责任书,将维稳综治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有奖惩措施。
    第二条  学校成立“平安高校”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部)。“平安高校”建设日常工作由保卫处(部)负责。
    第三条  学校维稳综治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专职安保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3‰,按照在校师生员工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维稳工作专项经费。
    第四条  学校建有专业保安队伍、门栋看守队伍、学生护校队(纠察队、安保工作志愿服务队)等群防群治力量。校内重点部位有专人24小时值守,办公区、学习区、生活区、生产经营区实行昼夜巡防。对进出校园车辆、进出学生宿舍人员实行示证登记。
    第五条  学校对专兼职安保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配发统一制式服装和防护器材,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学校保密室、财务室、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危化物品保管室等重点部位按规定落实防失(泄)密、防盗窃设施。校内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设施齐全,规范划定车辆存放、看管场所。
    第七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28号令)要求,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  建成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应急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覆盖校园出入口、校内交通干道、重点部位、重要活动场所。视频监控记录保存30天以上。
    第九条  建立健全涉校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调处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和维稳形势研判,及时化解各种问题,工作台帐完整。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并实施本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定、实施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的必经程序和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有教材、有课时、有师资、有学分;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因校制宜开展实战演练。学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应急疏散、逃生自救演练。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属,做好新进师生员工的甄别、教育和重点人员的稳控、转化工作,实现“三个零指标”的管理目标。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维稳综治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实现信息报送准确、及时、规范,不发生迟报、错报、瞒报。
    第十四条  校园治安状况良好,人均刑事案件发案率、学生非正常死亡率低于本省同类高校平均水平,对师生员工的校园安全感测评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近两年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第十五条  校园管理有序、秩序良好。

附件2

湖南省“平安学校”基本标准(中小学)

    第一条 学校建立了校长负责、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学校部门、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定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平安创建工作方案,学校根据省、市、县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相关文件制定了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至少2次研究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条 学校门口设有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公示牌,醒目标明教育、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管等主要工作部门责任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健全,管理有序,秩序良好,并实行了严格的考核。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公安部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要求建立治安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配有专职宿舍管理员。学校门卫24小时值班,校外人员进出校园严格执行示证、登记制度。
    第五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配备钢叉、警棍等防暴设备和一键式报警设施配备齐全。
    第六条 学校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系统覆盖学校重点部位和主要场所,监控记录保存30天以上。
    第七条 学校将安全法制、防溺水、交通安全、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每学期开展安全专题教育不少于3次,防溺水“六个一”警示教育和防范“校园欺凌”教育落实较好。
    第八条 学校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并开展了相关项目的应急演练,中小学每月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九条 学校校舍进行安全鉴定,D级危房全部拆除,C级危房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按程序进行维修加固经验收合格后使用。新建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按要求存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定期检测、更换,教职员工会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有校车的学校,校车管理规范,车身粘贴统一的校车专用标识,无超载现象,每日检查、运行记录完整。
    第十二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实行专室存放、铁门铁柜、双人双锁,并建立了严格的进货、使用台帐。
    第十三条 食堂已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操作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功能分区合理。配备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设施设备;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记录、进货台帐完整,小卖部证照齐全,无“三无”、过期产品;学校饮用水有当年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台帐完整。
    第十五条 学校门口及周边交通标识、交通安全设施齐备,交通秩序良好,无非法营运车辆运行。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无网吧、歌舞厅、电游室、洗浴按摩休闲中心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娱乐场所。无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无学生私自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