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条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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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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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7〕7号

 

各系、各部门:

根据湘政办发〔2007〕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设立“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用于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现将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的《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特此通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2月12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助推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按国家政策和文件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的学生资助项目,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减免学费、中职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长沙户籍免学费等。

第三条 学院每年从当年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范围包括学校发放的院级贫困助学金、院级助困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特殊困难助学补助以及其他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支出项目等。

第四条 本条例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学生家庭所在地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学生,具体认定按既定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条例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是指困难学生家庭遇到意外突发事故,造成经济更加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经济资助的条件

第六条 学生申请经济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院全日制正式在籍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除外。

2.家庭经济困难;

3.无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4.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经批准的缓考成绩计有效成绩)。

第三章 院级贫困助学金

第七条 学院设立院级贫困助学金,总额不低于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的50%。一等助学金标准为3000元,二等助学金为2000元,三等助学金为1000元。学院助学金可与国家助学金同时享受。

第八条 院级贫困助学金的评定、发放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贫困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院级助困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设立院级助困奖学金,总额不低于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25%。一等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二等奖学金为2000元,三等奖学金为1000元。学院助困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同时享受。

第十条 院级助困奖学金的评定、发放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院级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补助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补助专项经费,总额不低于当年 “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的20%。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公布两次(即春季、秋季)。临时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临时招聘。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合格,学院发放勤工助学津贴,表现优异另行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及相关考核、津贴发放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特殊困难助学补助

第十三条 学院对在籍学生因重大意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一定标准进行一次性家庭慰问。具体操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可申请学费、住宿费缓交。办理缓交手续时须持有家庭所在地县、镇、村至少两级政府部门证明的材料,所在系部初审,并报学工处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学费、住宿费缓交手续的新生,在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补缴所欠费用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如不办理或申请未被批准,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学院欢迎并争取社会各界为困难学生提供经济资助和其它帮助,提倡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为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捐助或其它帮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