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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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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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7〕6号

 

为保证具备一定艺术技能特长和资源的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教育部针对高校教师“红七条”关于教师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职聘用的教职工

第二条 校外兼职的界定

校外兼职(以下简称“兼职”)是指我院全职聘用教职工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从事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包括在校外社会团体兼职不兼薪及在校外兼课、在校外的学术组织、企业、院团从事兼职取酬工作。

学院禁止教职工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禁止教职工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举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训机构。

按相关规定、程序经过学院批准派到学院下属企业兼任职务的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条 校外兼职的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不得有损国家、学院、院外兼职单位或团体的利益。

(二)教职工必须完成本职工作和学院交付的任务才能从事校外兼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三)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须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登记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学院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备案。

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校外兼职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年度考核不合格、降级聘用或解除与学院的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意见。

第四条 校外兼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院所有。教职工有义务自觉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得以学院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无偿使用属于学院的无形资产。

(二)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以学院或个人名义使用“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湖艺”以及明显代表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无形资产的字样;或者在企业标识、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学院的院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得以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三)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院允许,本人及校外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院的人力(含学生)、教学设施设备、教室、场地等资源。

(四)教职工校外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者和兼职单位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