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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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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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是指我院正式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且由学院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的贫困生。

第四条为了确保勤工助学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学院设立勤工助学活动专项经费,总额按当年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的20%核定,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和管理的经费开支。

第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在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参加学院勤工助学的学生按一定标准取得劳动报酬,其报酬由学院按月计算发放。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认真履行协议;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3.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私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系部及各用人单位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统计与发放。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校内用人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严禁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设立助管、助研和助劳等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社会实践工作,学生参加的各种志愿活动,不按勤工助学计算。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公布一次,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生公开发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临时岗位信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勤工助学唯一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校内用人单位只能提出用人申请,勤工助学人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对于不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擅自安排的勤工助学人员,学院不负责津贴发放。

第十六条 凡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收入的岗位,不予安排勤工助学人员。

第十七条 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人员的津贴按有关程序确定,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用人单位擅自为勤工助学人员开出不符标准报酬的承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概不承认。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中心同意后方可招录,并与录用学生签订《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附件1)。

第十九条 校内外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出色的集体和个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组织评奖评优活动,并给予一定奖励。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消极怠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除津贴或解聘处理;对违反纪律、不履行合约、弄虚作假、违反协议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相应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1.校内用人单位在每学年期末(6月底、12月底)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下一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变更)申请表》(附件2),报主管领导审批。

2.助管和助研岗位由人事处核准岗位数量后,转交学生工作处审批;助劳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校内用人单位上报名单并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3.所有招聘必须公开,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必须按程序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通过以下程序:

1.学生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书;

2.系(部)经调查和初步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3);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岗人员名单在学工处网站、微信平台等校园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校内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只发放津贴的6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该学生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用人单位每月按时报送《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情况表》(附件4),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结果,制定津贴发放表,并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将勤工助学津贴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