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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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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视频会议和《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编纂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湖南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编纂工作领导小组。鲁雁飞同志任组长,沈继安同志、杨向东同志、刘一矛同志任副组长,彭爱莲、余会春、周文清、刘家海等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政办、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和南北院老干支部书记为成员,其中刘坚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蒋玲、黄新平、王含光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文字统筹办公室,刘一矛同志任文字统筹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编纂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督查、资料收集与审核。
二、编纂断限年代、体例、原则、收录标准
见附件1、2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10月下旬,召开全院编纂工作会议,明确任务、时间、责任和相关要求。10月24日,在充分酝酿的情况下,学院党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成立学院编纂工作领导小组。10月26日,召开学院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部署会,对编纂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组织人事处拿出在职教职工入教育人物志的人员初步名单。
(二)收集整理
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集中开展人物志的收集整理,并填写《<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情况登记表》《<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名册》(以下简称《登记表》《名册》),附相关佐证材料,按收录标准撰写相关材料。原则上,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职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按收录标准撰写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初审把关;老干支部负责离退休人员(含离世)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按收录标准撰写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初审把关,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各部门在材料审核时,特别要对入教育人物志人员是否按收录标准进行收录,信息是否完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四种记叙方式及要求撰写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三)督查督办
11月下旬,学院编纂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的编纂工作进行抽查督办。11月20日前,组织人事处对是否入教育人物志人员的信息和相关材料进一步审核把关,并将审核的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各部门根据组织人事处的反馈意见对材料再修改、打磨,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后的材料,交文字统筹办公室。
(四)审核验收
12上旬至12月中旬,学院编纂办组织文字统筹办公室相关人员对各部门提交的入教育人物志的所有材料集中审核、修改、润色、整理,并报学院党委审定。
(五)总结上报
12月下旬,学院编纂办按“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四种记叙方式,分类整理,统一报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
四、职责分工
责任部门 |
主要内容 |
备注 |
办公室 |
1.负责统筹、协调全院编纂工作,部署安排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全院编纂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培训工作会议。 3.负责学院入人物志院领导的材料收集、整理与撰写。 4.负责编纂专项经费使用造册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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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 |
5.负责全院是否入人物志人员的信息审核。 6.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并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的证明和证书。 7.负责全院在职和离退休(含离世)教职工入人物志的材料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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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部 |
8.负责本部门在职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 9.按收录标准撰写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初审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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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
10.负责本部门在职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按收录标准撰写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初审把关。 11.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并提供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证明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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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 |
12.负责本部门在职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按收录标准撰写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初审把关。 13.协助其他相关部门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并提供有关科研创作方面的证明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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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支部 |
14.负责离退休人员(含离世)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按收录标准撰写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初审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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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
15.负责本部门在职入人物志人员的材料收集与整理,按收录标准撰写相关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初审把关。 |
五、编纂要求
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高质完成好编纂工作任务。
(一)明确编纂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迅速行动,配好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研究具体措施,把各项编纂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学院拟在南院食堂三楼设立教育人物志编纂办公室和文字统筹办公室,划拨10万元作为编纂费用。
(三)全面搜集整理资料。对1978-2015年符合入志的人物要收集齐全,做到不错、不假、不漏、不空、不重复收录。请各部门填好《登记表》和《名册》(表格在学院办公群内下载:QQ7975668),加盖部门公章,打印一式二份纸质稿(附电子稿),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按“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四种记叙方式撰写的相关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组织人事处(联系人:李学军,电话:88865044,15874201328,邮箱435388764@qq.com)。
(四)确保编纂工作质量。记述各类教育人物,秉笔直书,不溢美,不掩恶,不发空泛议论,以事实说话,寓褒贬于叙事之中。要根据不同人物记述方式,选取最能反映人物先进事迹、主要实绩与典型特征的材料,依据所写人物涉及的时代背景、历史文献、佐证材料及专业性内容等去伪存真,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涉及到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和人物时,要多方求证,以免造成差错,从而影响志书质量和可信度,甚至产生错误政治导向等严重问题。
(五)搞好编纂队伍培训。这次教育人物志编纂的时间跨度长,工作面广、工作量大前所未有。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动员会议和业务培训,重点解读入志标准,讲授人物资料搜集和编写的要领,让大家尽早入门,尽快到位。
附件:1.《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收录标准。
2.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6年10月16日
附件1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收录标准
一、编纂断限年代
1978-2015年
二、编纂体例及收录范围
采用“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四种记述方式。
教育人物传:一般采取单人传记述方式,用较长篇幅记述对湖南教育有重大影响、重大贡献的人物,既介绍传主的主要经历,又突出典型事例。如果两个或几个人的事迹联系密切且不可强行拆开记述,也可采用合传记述方式。
教育人物简介:是比较简单的传记,重点记述人生活动的主要部分或主要活动,它包括的内容不如“传”详尽。“教育人物简介”记述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以及在世或已故而其社会贡献和影响仅次于入传人物者。
教育人物表:适用于记述做出一两次较大贡献但其他方面平平者,主要简述其人生的一部分或几件事。“教育人物表”重点记述在我省教育界有一定影响的人物。
教育人物录:主要记述那些不够立“传”进“表”的人物,反映的是面上情况, 起着一“录”胜千言的作用。“教育人物录”重点收录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但个人排名靠后的专家、学者、教师等等,以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重要荣誉的人物。
◆凡符合多个类别收录标准的,按照传、简介、表、录的先后次序,就高选择其中一种记述方式。
◆“教育人物传”坚持“生不立传”,收录断限内曾在湖南教育界工作生活较长时间的去世人物以及第一轮《湖南省志·人物志》(1992年11月版)的漏记人物;“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收录断限内去世和在世、曾在或正在湖南教育界工作生活的人物。原则上,不管是湘籍还是客籍,也不管是限断内还是限断外,只要是对湖南教育有过贡献、产生过影响的各类人物,都要全面搜集、收录,做到应收尽收不遗漏。
◆对于“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中被收录人员,应在记述人物主要经历的基础上,突出典型事例;对被收录人员的记述,不溢美,不掩恶,不发空论,以事实说话,寓褒贬于叙事之中。
◆“教育人物传”收录对象的文字材料在1500字以内,“教育人物简介”在800字以内,“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的收录对象,还要附入志对象照片一张。“教育人物表”收录对象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奖项和简要事迹等,字数300字以内;“教育人物录”收录对象的文字材料,简要记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奖项等,字数在200字以内。
三、编纂的基本原则
一是宝塔结构原则。即教育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人物录之间层次分明,随着收录标准由高到低,入传、入简介、入表、入录的人物数量应由少到多,整体呈宝塔型结构。为此,我们根据评定条件从严、覆盖范围从宽的基本思路,坚持以人物贡献与影响大小为标尺,从严控制“教育人物传”与“教育人物简介”的收录标准,从严界定“省、部级以上奖励荣誉”的入志条件,同时适当放宽“教育人物表”与“教育人物录”的收录范围,尽量增大“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与“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的区分度,力争基本实现入志对象中,“教育人物录”百里挑一,“教育人物表”千里挑一,“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万里挑一。
二是大致对等原则。主要是根据社会地位、影响力、认可度以及实际贡献,统筹考虑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入志情况,客观界定同类情况的入志条件,做到职务、奖项、荣誉级别相同的人物入志标准大致对等。比如,在职务级别方面,教育系统正厅级干部原则上都入人物表,副厅级干部都入人物录;在奖励级别和荣誉级别方面,省部级最高奖励、最高荣誉原则上都入人物表,一般性奖励、一般性荣誉入人物录。再比如,考虑到基础教育领域人数众多、但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党政干部职务级别普遍不高的实际,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将基础教育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的领导干部按常规全部入人物录以外,还特别将其中任职时间达到一定年限、而且有作为、有贡献、有影响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等提升一个层次,列入人物表范围。
三是梯级层次原则。省教育人物志根据职务、奖项、荣誉的不同级别或不同层次,确定入志标准,原则上教育系统最高职务、最高奖项、最高荣誉获得者入传、入简介,较高者入表,一般者入录,充分反映其级别或层次梯度差异。比如,在教育系统表彰奖励中,代表国家最高奖励和荣誉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入人物传或人物简介,代表国家较高奖励和荣誉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入人物表,其他表彰奖励如“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以及“湖南省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一律入录。这样,形成一个梯级层次,避免出现人物传、人物简介人数多于人物表甚至人物录人数这种“头重脚轻”的情况。
四是上下对应原则。在奖励、荣誉级别方面,一般有国家、国家部委和省级等不同层级,尽量做到上下对口,依序排列,对应入志。比如科学技术奖项中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大奖,有国家、教育部等部委以及省级不同层次的奖励,依据奖项含金量、获奖难易程度,实事求是地确定入志标准。同时,在奖励级别中,大部分奖项是由团队协作获得的,获奖人数有多有少,排名有先有后,贡献有大有小。因此,较高级别奖项个人排名靠后者,与低一级别奖项排名较前者相比,两者的社会影响和贡献大小基本对等。比如,科技类三大奖中,国家级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二者与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相比,两者的社会影响和贡献大致相同,应该同等入志。综合考虑以上两个方面的情况,我们根据不同奖励级别、奖励层次及获奖个人的排名,明确了对应关系,设置相应入志条件,确保不同奖励级别入志条件的科学、严谨、合理。
四、收录标准
(一)教育人物传
“教育人物传”人物的收录标准如下: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3.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嘉奖或表彰的战斗英雄、著名将领、爱国志士、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
4.具有全国影响和重大贡献的华侨、归侨、宗教、港澳台人士。
5.具有国内领先的重大理论创建和突出实践成果的著名经济学家、企业家。
6.院士、学部委员、国务院直管专家。
7.受到国家重奖或认定的著名工程技术人员。
8.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9.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或国家最高称号,且有重大影响或传世作品的工艺大师、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10.支援我省教育事业的著名国际友人。
11.著名烈士。
12.对我省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和被释放的重要战犯。
(二)教育人物简介
“教育人物简介”和“教育人物传”收录标准大体相同,收录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以及在世或已故而其社会贡献和影响仅次于入传人物者。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
2.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3.具有较高声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4.省教委主任、省教育厅长、党组书记、主任督学(正厅)等正厅实职。
5.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荣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
6.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三)教育人物表
“教育人物表”收录在我省教育界有较高地位、较大贡献与较大影响的人物。
1.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2.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3.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4.省级劳动模范、省级道德模范。
5.省政府“教育功臣”“徐特立教育奖”获得者。
6.教育行政部门正厅级干部及任副厅实职满5年的干部。
7.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
8.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9.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10.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11.办学时间满20年,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
12.具有正高职称(或本系列最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13.在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四)教育人物录
“教育人物录”重点收录有一定贡献与影响的人物,包括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中未被“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收录的其他人员,或省(部)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1.全国“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2.中宣部“时代楷模”获得者。
3.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4.省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
5.省级巾帼建功标兵、“湖南省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6.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
7.副厅级干部。
8.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9.分管教育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10.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11.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获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以上四类收录标准有关条款(用下划线标明)细化情况详见《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见附件2)。
附件2
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
人物传 |
人物简介 |
人物表 |
人物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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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级 别 |
政府 部门 |
有关条款: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
有关条款: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省教委主任、省教育厅长、党组书记、主任督学(正厅)等正厅实职。 3.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
有关条款: 1.正厅级干部及任副厅实职满5年的干部。 2.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3.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
有关条款: 1.副厅级干部。 2.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3.分管教育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4.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
事业 单位 |
有关条款: 1.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2.高等学校副省级以上领导以及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荣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 3.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
有关条款: 1.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 2.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3.办学时间满20年,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 |
有关条款: 1.副厅级干部。 2.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3.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
人物传 |
人物简介 |
人物表 |
人物录 |
||
奖 励 级 别 |
部级 以上 |
有关条款: 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年前为特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4.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5.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1.“教育人物简介”和“教育人物传”收录标准大体相同,收录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 2.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年前为特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4.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5.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在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其中教育教学成果奖1993年前为优秀奖)排名排第二、第三名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第二者及二等奖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第二名者及提名奖排名第一者。 4.国际奥林匹克学科赛金牌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5.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导师。 6.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其余获得者、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7.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
有关条款: 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中未被“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收录的其他人员。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教育教学成果奖其他获奖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他获奖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及提名奖其他获奖者。 4.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银铜牌及全国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5.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学科竞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及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冠军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教练)。 6.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其他获得者、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其他获得者及二等奖获得者。 |
省部级 |
无 |
无 |
细化标准: 1.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或二等奖排名第一者。 2. 湖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
细化标准: 1.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排第二、第三名者。 2.湖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第二、第三名者。 3.湖南省中小学芙蓉创新奖科技辅导教师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4.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获得者导师。 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排第二、第三名者。 6.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科研成果或论文被中央领导批阅,成为省级以上领导层决策重要参考的主撰人员(个人排第一名)。 |
人物传 |
人物简介 |
人物表 |
人物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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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 誉 级 别 |
部级 以上 |
有关条款: 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细化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3.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4.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 5.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会长。 6.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具有较高声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细化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3.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4.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 5.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会长。 6.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1.具有正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2.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细化标准: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以上项目主持人。 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以上项目主持人。 7.国家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8.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国家级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 9.“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0.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及教育部科技委学部委员。 13.中组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入选者。 1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入选者。 15.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6.国家级教学名师。 1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8.南丁格尔奖章、白求恩奖章或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9.“黄炎培职业教育奖”获得者。 20.国家督学。 21.国家智库特聘专家。 22.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党代表。 23.全国一级协会、学会副会长及全国一级研究会会长。 24.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省(部)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细化标准: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青年学者。 2.中国高校青年科学奖获得者。 3.全国一级协会、学会秘书长及全国一级研究会副会长。 4.其他部级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
人物传 |
人物简介 |
人物表 |
人物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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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 誉 级 别 |
省级 |
无 |
细化标准: 1.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
细化标准: 1.湖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2.湖南省光召科技奖(科技兴湘奖)获得者。 3.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首席专家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4.省政府“潇湘友谊奖”获得者。 5.二、三级教授。 6.特级教师。 7.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馆员。 8.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
细化标准: 1.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 2.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 4.湖南省重点学科、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 5.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6.湖南省优秀专家(含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7.湖南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 8.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9.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入选者。 10.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百人计划”入选者。 1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2.省级教学名师。 13.“教育人物表”中未被收录的其余正高职称者。 14.省级督学。 15.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党代表。 16省重点智库特聘专家。 17.其他省级较高荣誉获得者。 |
注:省、部级以上荣誉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⑴授奖文件或奖状中盖有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公章;⑵省(部)级国家机关对获奖者有明确授权的文件,如在授奖文件中注有“经省委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或“经教育部同意”等字样;⑶省委、省政府中有两个(含)以上厅(委办局)联合行文授予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