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6-11-02
- 点击:1607
1.“序号”栏:
(1)“序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0001”号开始,按“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先后次序,依次连续往后排号,不得空号。
(2)高等学校和省直单位的人物,以学校(单位)为单位统一排定序号,属市州的,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排定序号。
(3)入志人物每人一个“序号”,《名册》和《登记表》上均使用该“序号”。
2.“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人物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3.“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苗族、土家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汉”“苗”“土”“维”等。
4.“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属外省(区)的,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湖北黄冈”等;直辖市的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属湖南省的,要填写市(州)和县(市、区)的名称。
5.“政治面貌”栏中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6.“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填写在多所学校和多个教育机构中实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或办理离退休手续时。
7.“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年限”填写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际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累计年限,或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或办理离退休手续时。
8.“学历”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不得随意填写“相当××学力”。“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不填所学专业。
9.“学位”栏中填写获得的最高学位,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哲学博士”等。
10.“学历”与“学位”在非同一学校(教育机构)取得,其“学位”栏中应注明学位授予学校(教育机构)名称。
11.“省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代表任职”栏应注明“代表”、“委员”任职的层级。如“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
12.“专业技术职称”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或确认的专业技术职称。
13.“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年月”以主管部门确认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文为准。
14.“现(曾)任行政最高职务及任职起始年月”栏中填写担任的主要职务。
15.“任行政最高职务职级起始年月”栏中填写担任的主要职务职级的起始年月。担任的行政职务没有级别的,填写“无”。
16.“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毕业年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代表任职起止年月”“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年月”“现(曾)任行政最高职务及任职起始年月”“任行政最高职务职级起始年月”,主要工作经历的“起止年月”,学术团体“任职起止年月”,荣誉称号“获荣誉年月”,工作成果“获奖年月”和“去世年月”栏按公历填写,其年份一律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965.08”。
17.“入志类别”栏填写时,要依据收录标准和人物具备的条件,确定并写明人物的相应入志类别。
入志类别“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和“教育人物录”可分别简称为“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和“人物录”,也可分别简称为“传”“简介”“表”和“录“。
18.“入志条件”栏要注明符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收录标准”的哪一条哪一款或《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哪一款。
19.《名册》“工作单位(部门)”栏,属市州的人物,其工作单位前面冠以县(市、区)名称;高等学校校内相对独立的法人单位的人物应注明单位名称,其余内设机构(单位)的可不填写工作单位。
20.《登记表》“主要工作经历”栏:
(1)按照人物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取得的职称和工作单位的变动等情况分段填写。
(2)“工作单位”栏填写时,属外省的,县(市、区)前面应冠以省(市、区)名;属湖南省的,县(市、区)前面冠以市州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
(3)“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两栏中要填写比较规范的简称。
21.《登记表》“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团体任职情况”栏中“学术团体名称”要填写全称。
22.《登记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栏中填写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不多于4项。“荣誉称号名称”栏中的“名称”和“授予机关”栏中的“机关”要填写其全称。
23.《登记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方面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情况”栏:
(1)填写有代表性、有份量、层次较高的奖励不多于4项。
(2)“成果(或项目)名称”应写明成果(项目)的全称。
(3)“类别”为奖项所属类别,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4)“级别”为奖项所处的层级,如国家级、省(部)级、市州厅局级等。
(5)“等级”为奖项所处的等级,如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6)“角色”填“主持”“专业负责”“主要参与”“参与”。
(7)“排名”填获奖证书标明的排名位次。
24.《登记表》“呈报单位(学校)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
(1)“呈报单位(学校)意见”栏,属高等学校和省直单位的人物,由高等学校(单位)填写;属市州的人物,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填写。
(2)“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属中央部委和省人民政府主管的本科高等学校(单位)的人物,本栏可不填写;其余高等学校(单位)和省直单位的人物,由其主管部门填写本栏;属市州的人物,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填写本栏。
(3)“呈报单位(学校)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两栏中填写对“入志人物情况登记表”所填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意见,并对人物的入志条件及入志类别提出审查意见。“意见”一般表述举例:如“经审查,表中所填内容属实,某某同志具备‘人物传’人物入志条件,可作为‘人物传’人物入志”。
25.“入志人物文字材料”:
(1)“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入志人物文字材料,应在记述人物主要经历的基础上,突出典型事例;对被收录人员的记述,不溢美,不掩恶,不发空论,以事实说话,寓褒贬于叙事之中。 “教育人物传”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1500字以内,“教育人物简介”800字以内。
(2)“教育人物表”入志人物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奖项和简要事迹等,字数300以内。
(3)“教育人物录”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奖项等,字数20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