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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
2016年9月28日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铺开后,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收到了市州和学校(单位)对人物收录工作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湘教通[2016]363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对这些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方案”中所称“第一轮《湖南省志•人物志》的漏记人物”,系指符合“教育人物传”人物收录标准且在1977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人物。
二、“方案”中所称“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中的“正厅实职”,系指本科院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综合性奖项”系指非某学科、某专业、某单一工作领域、某单项工作的单项奖。
三、“方案”中所称“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中的“正厅级干部”,系指本科院校中不符合“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标准的党委书记、校长和未曾担任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的正厅级别干部;“副厅级职务”系指本科院校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副厅级别的校级工会主席和高职高专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
四、“方案”中所称“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系指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班子中分管教育工作的成员。
五、“方案”所称“具有正高职称(或本系列最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中的“本系列最高职称”,系指国家未设置正高级职称层次的职称系列中的最高职称,如原中学系列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原小学(幼儿园)系列中的小学高级教师、中专系列中的高级教师、工程系列中的高级工程师,等等。
六、“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湖南省重点学科、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中的“湖南省重点学科”,在高职高专学校可延伸至“湖南省重点专业、特色示范专业”。
七、“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其他部级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其他省级较高荣誉获得者”,包括在非教育领域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较高荣誉,以及“工作方案”中未能穷尽的教育系统其他同级别荣誉。
八、“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国家督学”“省级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九、曾宪梓教育奖获得者收录入“教育人物录”。
十、符合入传标准,但在2016年1月1日后去世的人物,可收录入“教育人物传”。
十一、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入志人物,应是国家编制内的正式职工。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入志人物应是履行聘任合同,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且应聘到岗履职时间较长的人员。
十二、全省教育工会系统和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系统的工作人员列入收录范围。
十三、合并、撤并组建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其入志人物仅限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的人员。
十四、具有隶属关系的相对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如附属医院、校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等,由所隶属的单位负责收录。仅有业务合作等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机构不纳入收录范围。
十五、中央驻湘单位和我省各级政府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纳入收录范围。其中,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湘单位在长沙地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史志编委会负责收录;在长沙以外地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教育局负责收录。
十六、2016年1月1日后调入我省教育系统内单位工作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收录;2016年1月1日后调到外省或我省非教育系统内单位工作的,由调出单位负责收录。出国留学按期未归人员,由出国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仍在外应聘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断限期内调离,但调离后仍一直在调离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人员,可由调离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
十七、省委派往民办高校任职的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等,属于我省教育系统内单位选派的,由选派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属于我省教育系统以外单位选派的,由本人任职的所在民办高校负责收录。
十八、按“职务级别”收录的教育人物,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曾任最高行政职务级别进行收录。
十九、丢失相关证书证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作证的方法予以证明。
二十、凡入志人物,均须分别填写“情况登记表”、撰写“入志人物文字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与电子文本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