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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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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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厅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编纂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与支持《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编纂工作。编纂《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是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工作任务,是我省教育系统第一部大型人物志书,承载着保存湖南教育人物史料、铭记湖南教育人物贡献、彰显湖南教育人物风采的历史使命,对于激励引导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和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精心部署与落实各项编纂工作任务。编纂《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编纂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编纂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公正客观地有序推进各项编纂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收录标准,做到标准执行不走样;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搜集、整理各类入志教育人物资料,做到应收尽收不遗漏;要按要求撰写各类教育人物,不溢美,不掩恶,做到客观准确不妄议。同时,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严格把好入志人物资料审核关,确保编纂工作质量。

三、要切实加强对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成立工作班子,明确人员分工,安排专项经费,提供条件保障,确保编纂工作顺利开展。

四、要按时报送教育人物志资料。各地各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初步完成入志人物资料收集与审核任务,并将相关资料打印一式二份纸质稿(附电子稿),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

联系人:谭小京(13973152383),胡浩(13707313590);办公/传真电话:0731—84420459;邮箱:hnjyrwz@163.com。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7月27日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修省市县三级志书的通知》精神,2015年5月,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召开全省市州和省直单位史志办主任会议,研究部署《湖南省志·人物志》编纂工作,并明确了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的编纂工作任务。按照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客观准确地记述“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人物的生平与主要事迹,要素齐全地做好“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人物的收录工作。

二、体例、断限、收录范围

体例:采用“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四种记述方式。

断限:上限1978年元月1日,下限2015年12月31日。

收录范围:坚持“生不立传”原则,“教育人物传”收录断限内曾在湖南教育界工作生活较长时间的去世人物以及第一轮《湖南省志·人物志》的漏记人物;“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收录断限内去世和在世、曾在或正在湖南教育界工作生活的人物。

三、基本原则

制定教育人物收录标准,主要根据省人物志收录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宝塔结构原则。即教育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人物录之间层次分明,随着收录标准由高到低,入传、入简介、入表、入录的人物数量应由少到多,整体呈宝塔型结构。

2.大致对等原则根据社会地位、影响力、认可度以及实际贡献,统筹考虑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入志情况,客观界定同类情况的入志条件,做到职务、奖项、荣誉级别相同的人物入志标准大致对等。

3.梯级层次原则。根据职务、奖项、荣誉的不同级别或不同层次,确定入志档次,原则上教育系统最高职务、最高奖项、最高荣誉获得者入人物传或人物简介,较高者入人物表,一般者入人物录,充分反映其级别或层次梯度差异。

4.上下对应原则。综合考虑各类奖励的不同级别及获奖者的实际贡献,明确不同奖励级别、奖励层次及个人排名之间的对应关系,设置相应入志条件,尽量做到上下衔接,依序排列,对应入志,确保奖励级别方面的入志标准科学、严谨、合理。

四、收录标准

(一)教育人物传

“教育人物传”人物的收录标准如下: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3.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嘉奖或表彰的战斗英雄、著名将领、爱国志士、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

4.具有全国影响和重大贡献的华侨、归侨、宗教、港澳台人士。

5.具有国内领先的重大理论创建和突出实践成果的著名经济学家、企业家。

6.院士、学部委员、国务院直管专家。

7.受到国家重奖或认定的著名工程技术人员。

8.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9.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或国家最高称号,且有重大影响或传世作品的工艺大师、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10.支援我省教育事业的著名国际友人。

11.著名烈士。

12.对我省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和被释放的重要战犯。

(二)教育人物简介

“教育人物简介”和“教育人物传”收录标准大体相同,收录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以及在世或已故而其社会贡献和影响仅次于入传人物者。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

2.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3.具有较高声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4.省教委主任、省教育厅长、党组书记、主任督学(正厅)等正厅实职。

5.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荣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

6.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三)教育人物表

“教育人物表”收录在我省教育界有较高地位、较大贡献与较大影响的人物。

1.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2.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3.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4.省级劳动模范、省级道德模范。

5.省政府“教育功臣”“徐特立教育奖”获得者。

6.教育行政部门正厅级干部及任副厅实职满5年的干部。

7.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

8.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9.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10.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11.办学时间满20年,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

12.具有正高职称(或本系列最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13.在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四)教育人物录

“教育人物录”重点收录有一定贡献与影响的人物,包括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中未被“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收录的其他人员,或省(部)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1.全国“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2.中宣部“时代楷模”获得者。

3.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4.省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

5.省级巾帼建功标兵、“湖南省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6.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

7.副厅级干部。

8.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9.分管教育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10.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11.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获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以上四类收录标准有关条款(用下划线标明)细化情况详见《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附件)。

五、编纂要求

(一)深入调查,全面搜集、准确掌握入志人物材料。入志人物材料应做到定位准、史实真、内容实,不错、不假、不漏、不空。对入志人物材料,需认真审核,确认准确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

(二)凡符合多类收录标准者,按照“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人物录”的先后次序,确定其中一种记述方式;对两个以上人物关系密切者或主要事迹表现于同一重大事件者,可采用合传形式记述。

(三)对于“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中被收录人员,应在记述人物主要经历的基础上,突出典型事例;对被收录人员的记述,不溢美,不掩恶,不发空论,以事实说话,寓褒贬于叙事之中。“教育人物传”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1500字以内,“教育人物简介”800字以内。“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的入志人物,应附本人照片一幅。

(四)“教育人物表”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奖项和简要事迹等,字数300以内;“教育人物录”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奖项等,字数200以内。

(五)各类收录标准由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任务分工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是我省教育史志工作中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研究机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入志人物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高等院校负责本校入志人物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省教育厅史志办负责对全省入志人物材料的审核,会同教育厅人事处负责省教育厅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入志人物材料的收集与审核工作。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编辑出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

七、工作进度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用三年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收集、整理、报送入志人物材料。编纂工作部署、启动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立即开展工作,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入志人物材料收集与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打印一式两份纸质稿并附电子稿,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

第二阶段,审核入志人物材料。省教育厅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报来的入志人物材料进行审核。此项工作2017年6月底基本完成。

第三阶段,编辑出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编辑,并与省地方志办沟通,出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此项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八、组织领导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是我省教育系统第一部大型人物志书,编纂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历史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的编纂工作在教育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厅党组成员、工委委员陈飞跃分管,厅办公室统筹协调,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成立工作班子,确保人员、经费、办公条件三落实,按时保质完成材料收集、整理、审核、报送等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

附件: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

人物传

人物简介

人物表

人物录

政府

部门

有关条款: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有关条款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省教委主任、省教育厅长、党组书记、主任督学(正厅)等正厅实职。

3.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有关条款

1.正厅级干部及任副厅实职满5年的干部。

2.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3.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有关条款:

1.副厅级干部。

2.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3.分管教育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4.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事业

单位

有关条款

1.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2.高等学校副省级以上领导以及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荣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

3.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有关条款

1.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

2.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3.办学时间满20年,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

有关条款:

1.副厅级干部。

2.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3.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人物传

人物简介

人物表

人物录

部级

以上

有关条款

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年前为特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4.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5.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1.“教育人物简介”和“教育人物传”收录标准大体相同,收录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

2.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年前为特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4.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5.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在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其中教育教学成果奖1993年前为优秀奖)排名排第二、第三名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第二者及二等奖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第二名者及提名奖排名第一者。

4.国际奥林匹克学科赛金牌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5.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导师。

6.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其余获得者、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7.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有关条款

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中未被“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收录的其他人员。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教育教学成果奖其他获奖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他获奖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及提名奖其他获奖者。

4.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银铜牌及全国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5.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学科竞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及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冠军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教练)。

6.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其他获得者、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其他获得者及二等奖获得者。

省部级

细化标准:

1.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或二等奖排名第一者。

2. 湖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细化标准:

1.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排第二、第三名者。

2.湖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第二、第三名者。

3.湖南省中小学芙蓉创新奖科技辅导教师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4.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获得者导师。

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排第二、第三名者。

6.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科研成果或论文被中央领导批阅,成为省级以上领导层决策重要参考的主撰人员(个人排第一名)。

人物传

人物简介

人物表

人物录

部级

以上

有关条款

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细化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3.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4.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

5.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会长。

6.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具有较高声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细化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3.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4.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

5.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会长。

6.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1.具有正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2.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细化标准: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以上项目主持人。

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以上项目主持人。

7.国家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8.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国家级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

9.“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0.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及教育部科技委学部委员。

13.中组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入选者。

1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入选者。

15.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6.国家级教学名师。

1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8.南丁格尔奖章、白求恩奖章或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9.“黄炎培职业教育奖”获得者。

20.国家督学。

21.国家智库特聘专家。

22.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党代表。

23.全国一级协会、学会副会长及全国一级研究会会长。

24.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有关条款

省(部)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细化标准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青年学者。

2.中国高校青年科学奖获得者。

3.全国一级协会、学会秘书长及全国一级研究会副会长。

4.其他部级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人物传

人物简介

人物表

人物录

省级

细化标准

1.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细化标准

1.湖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2.湖南省光召科技奖(科技兴湘奖)获得者。

3.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首席专家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4.省政府“潇湘友谊奖”获得者。

5.二、三级教授。

6.特级教师。

7.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馆员。

8.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细化标准

1.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

2.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

4.湖南省重点学科、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

5.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6.湖南省优秀专家(含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7.湖南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

8.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9.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入选者。

10.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百人计划”入选者。

1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2.省级教学名师。

13.“教育人物表”中未被收录的其余正高职称者。

14.省级督学。

15.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党代表。

16省重点智库特聘专家。

17.其他省级较高荣誉获得者。

注:

省、部级以上荣誉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⑴授奖文件或奖状中盖有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公章;⑵省(部)级国家机关对获奖者有明确授权的文件,如在授奖文件中

注有“经省委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或“经教育部同意”等字样;⑶省委、省政府中有两个(含)以上厅(委办局)联合行文授予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