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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艺职院〔2015〕27号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院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编外聘用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5年9月11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编外聘用教职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院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学院和编外人员的权益,利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岗位与原则
第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院教学、科研、辅导员、管理、工勤等岗位工作。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 聘用要求与程序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三)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专业技能条件;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年龄等具体要求;
(五)适应岗位需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先由各系、部、处、室提出聘用计划,报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经公开招考,符合学院聘用条件并报经学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六条 对录用的编外聘用教职工,学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归口所聘系、部、处、室管理,占所聘系、部、处、室设岗职数。
第七条 编外聘用教职工按合同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学院的政治学习和各项活动。
第八条 编外聘用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存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第五章 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工资
编外聘用教职工的薪酬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编外聘用至教师岗位的月基本工资为:正高岗位1610元、副高岗位1380元、中级岗位1210元、初级助理岗位(含研究生)1090元、无职称岗位(含本科生)1030元。
(二)编外聘用至管理技术岗位的月基本工资为:本科生1030元、研究生1090元。
(三)建立编外聘用教职工正常工资晋升机制。编外聘用教职工在学院满一年并参加年度考核的可正常晋升工资。晋升办法如下: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从第二年1月1日起增加一档工资;两年考核为合格的,从第三年1月1日起增加一档工资。标准如下:
1.教师岗位每档晋升标准:正高岗位60元、副高岗位50元、中级岗位40元、初级及无职称岗位30元。
2.行政管理技术岗位每档晋升标准为30元。
随着学院发展,如遇政策性调整工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编外聘用教职工也将按政策调整基本工资。
(四)编外聘用教职工按规定程序请病、事假,除扣除当天课时或出勤津贴外,其基本工资按以下标准扣发:
1.病假
(1)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病休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并必须保持与学院的联系,否则按旷工处理。其中病休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的时间全部按旷工时间处理。
2.事假
(1)当月事假不超过2天,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2)当月事假超过2天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天基本工资的50%;
(3)当月事假10天以上(含10天),扣发本人当天基本工资的70%;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第十条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学院按湖南省有关规定为编外聘用教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学院从基本工资中代扣缴纳。
第十一条 福利待遇
(一)编外聘用教职工按相关规定可享受产假、婚假、丧假、寒暑假。休假期间按学院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或享受生育津贴。
(二)编外聘用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出勤津贴、课时津贴)按学院有关方案中在编在岗教职工同等标准发放。
(三)编外聘用教职工可参与学院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并按在编在岗教职工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四)编外聘用教职工可按学院规定参加工会组织,可参加党、团组织,但须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义务。
(五)编外聘用教职工在学院工作一年以上可按湖南省相关职称文件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