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高职卷第二批选题暨中职卷首批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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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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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艺术职业院校: 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高职卷首批教材(附件1)编写于2012年3月启动,各主编单位及各教材主编积极开展立项教材的编写工作,现首批立项教材中已有6本教材印刷出版,其余教材预计在今年上半年交稿印刷。根据分类分步、梯次推进、滚动立项的方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高职卷第二批选题申报工作,同时启动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中职卷首批教材选题申报。希望各院校组织教师认真规划、积极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与条件 (一)申报教材须是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所设置课程的需要,与课程的开发整合等教学改革相互促进,具有导向性和创新性。 (二)教材内容体现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促进教学标准的规范,反映本专业最新思想理念、发展动态,具有规范性和时代性。 (三)鼓励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编写结合教材,具有职业性。 二、选题范围 本次申报的选题涵盖艺术职业教育的高职、中职两个教育层次,分音乐类、舞蹈类、戏曲类、美术类、传媒类、人文社科类六个类别, 以文化部组织修订的全国艺术类中、高职院校指导性教学计划中为依据,同时参照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选题指南(附件2),重点申报各专业核心课程教材选题,提倡申报适应文化行业、产业发展需要及艺术高职教育课程改革建设需要的新增课程教材选题;各院校特色教材可同时申报。 三、申报办法 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选题申报的组织工作由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负责。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日。 各申报院校组织填写并审核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选题申报表(附件3)及选题汇总表(附件4),请于2013年3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发至邮箱Jiaocaijianshe@163.com;纸质版材料同时寄送至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务处。联系人:商巍、郝爽,联系电话:0311-86665002,86661650,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149号,邮政编码:050011。 四、审批立项 (一)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编委会将组织专家于2013年3月对各院校提交的教材选题进行评审。 (二)根据发挥优势、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确定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高职卷第二批选题暨中职卷首批选题、主编院校及主编人员。 (三)重点评审内容: 1.教材编写整体设计:根据中、高职艺术教育培养目标要求,与相关课程标准相适应,实现教材内容的有机衔接和贯通;遵循艺术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体现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符合学生身心发展和学习规律,职业教育特色鲜明;适应文化产业升级需要,反映当代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的新成就。 2.编写人员资格条件:主编要求原则上为副高以上职称,讲授该门课程3年以上或出版过同类教材;参编要求原则上为讲师以上职称,讲授该门课程一年以上。 六、教材的编写、审定、出版 (一)被确定为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的主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教材的编写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提供教学用书。 (二)教材的编写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三审”制度,即主编一审,所有编写人员相互审定,行业专家终审(审定过程中需请该教材的责任编辑参加),根据终审意见修改后送交出版社。 (三)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编委会负责教材审定。经审核批准出版的教材,将作为全国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的推荐教材,同时积极争取列入教育部“十二五”规划教材系列;审定未通过的教材,应按审定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并再次提交审定,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将取消其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立项资格。 (四)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由武汉大学出版社统一出版。出版时,封面实行统一装帧设计,并统一印制“全国文化艺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推荐教材” 标识字样。 (五)全国艺术职业教育教材编写以“共同编写、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提高”为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各参编院校应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有使用该系列教材的的责任和义务。 (六)专业特色课程教材的编写,各院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申报,经审定后列入编写、出版计划。    特别提示:由于临时接到“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综合文件精神,特提请各艺术职业院校全面斟酌相关事宜,认真组织本单位教师科学规划、积极申报。凡同时申报“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立项的学校及教材主编,请务必于2013年1月17日前首先提交由所在学校审核通过的《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选题申报表》(电子版),经全国艺术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总编委会论证确定为系列教材高职卷第二批选题后,再完成相应的“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报。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                                 2013年1月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