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博会期间长沙市城区限制公务车辆通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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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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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办发电[2012]103号   湘机发2206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中博会期间长沙市城区限制 公务车辆通行的通知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控制中博会举办期间主会场长沙市的交通总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5月17日至18日限制公务车辆在长沙市城区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5月17日12时至18日20时,省直及长沙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公务车辆(中博会的工作服务用车、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信保障车、湘O专段号牌车辆除外)禁止在长沙市主城区(二环线围合区以内)通行。   2. 5月17日12时至18日20时,其他市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等单位公务车辆,不得进入长沙城区(京港澳高速、绕城高速围合区以内),公务活动一律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3.倡导务工人员减少私车出行。中博会举办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号召本地本单位公务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在长沙市城区出行。   4.严格督察落实限行措施。5月17日至18日,由省纪委牵头,组织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20个督查组,对公务车辆限行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凡违反限行规定的公务车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须到省纪委说明情况,并追究相关责任,所在单位须于7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省纪委。   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通知并监督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15日